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为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务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政府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严格执行净矿出让制度。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遵循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统筹兼顾市场需求,制定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海砂采矿权由部委托行使的,其招拍挂方案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同意。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等法定要件的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要件以及评审工作等,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及其结论应当一并纳入两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不得要求竞买人另行开展工作。两权出让底价应当分别测算并形成总出让底价,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两权在总出让底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权招拍挂出让应当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两权招拍挂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公布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依法设置竞买者条件,并对竞买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和诚信提示。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同一出让合同,拟订立的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应当一并公示。
四、竞得者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两权登记。确定竞得者后,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生效后,督促竞得人在约定期限内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并移交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等材料。竞得人持合同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证。
五、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会同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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