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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泉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实施方案( 2019-2020 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31 日

  泉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实施方案( 2019- 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实施方案( 2019 - 2020 年)的通知》(闽政办〔 2019 〕 9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 年,在加快完成和验收德化县 2018 年度整县推进项目的同时,组织实施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5%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8.5% 以上。

  2020 年,组织实施南安市、安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100% 。到 2020 年底,全面完成以上 8 个县(市、区)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和种养循环发展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标准化养殖,实现源头减量

  1.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推动现代畜禽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优质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工程,每年建设示范基地 10 家以上。全面推行畜禽养殖按标生产, 2019 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为每项任务的责任单位,以下不逐项列出)

  2. 实施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工程。 全面推行源头减少畜禽养殖污水产生量:一是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二是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冲栏水表和管理人员生活用水水表;三是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流。全市在册 207 家生猪规模养殖场要于 2019 年 5 月底前完成水表安装,建立养殖用水台账,严控养殖用水总量,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 10 公斤。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使用微生物制剂(益生菌)、安装减臭除臭设施设备,消减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3. 规范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要求畜禽养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建立养殖档案,载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事项,加强对投入品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低磷低蛋白日粮配方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畜禽养殖业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依托项目建设,建立种养循环机制

  1. 全面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各县(市、区)要根据现有的基础条件,按照 “ 填平补齐 ” 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加快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有机肥利用示范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大型沼气工程等项目建设。 8 个县(市、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行交账销号制度,做到建设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销号。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 建立种养循环机制,提升液体粪肥利用率。 各县(市、区)要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就近就地消纳的原则,统筹设定县域和单个养殖场污水(沼液)贮存设施容量,引导畜禽养殖场与种植(果菜茶、林木花卉等)基地有效对接,并督促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种养业主体签订对接协议等方式落实消纳地,促进沼液、沼渣、处理尾水就地就近消纳。消纳地要配套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沟渠等设施。 鼓励阳光干粪棚、田间储液池、配肥(水)池建设用地实行设施农业用地报备管理。 2019 年全市液体粪肥还田(林)利用比例达到 75% 以上, 2020 年达到 85% 以上。对周边无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异地消纳。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林业局)

  3. 健全市场化机制,培育第三方服务组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化机制,要落实财政、土地、税收、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方式,推行受益者付费、专业化处理、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加强对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治理企业提升环境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政策扶持,畅通还田渠道

  1. 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 各县(市、区)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以上有机肥生产企业,在省级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对采用发酵床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腐熟的垫料应加工成有机肥进行还田(林)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

  2. 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和覆盖率。 组织实施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对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全市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和畜禽粪便堆(沤)肥、沼肥、肥水等有机肥 180 万亩以上。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示范推广 “ 有机肥 +” 技术模式,打造一批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样板,项目区单位面积有机肥用量增加 20% 以上。将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建设内容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农产品(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资金预算,并将商品有机肥纳入供销系统肥料冬储品种,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和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供销社)

  3. 支持高值高效推进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

  继续推进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企业生产沼气、生物天然气,优化沼气工程的相关措施,引导畜禽养殖场加大沼气或沼气发电在生产、生活用能中的利用比例,提高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效率 。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简化沼气发电项目审批程序,支持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生产的沼气用于发电并网、集中供气和提纯制作生物天然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保障沼气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消纳,促进沼气高值高效综合利用。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将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以促进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市税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四)落实畜禽养殖主体责任,完善执法监管

  1. 严格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签订协议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如已获得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按规定报有权部门取消其相关资格。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2. 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由达标排放改造为资源化利用模式且不涉及重大变更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鼓励并简化环评手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3.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查处粪污偷运偷排和 “ 跑、冒、滴、漏 ” 行为。 2019 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鼓励在不超过土地承载力和农作物养分需求的情况下,将沼液、肥水作为肥料还田(林)利用, 防止把施肥行为当排污。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林)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林)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五)实行精准管理,提升信息化监控能力

  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 “ 一场一档 ” 的要求,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档案,及时填报、更新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全面完成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的验收或核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列入政府重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项目支持,推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的创新;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突出财政支持的绿色生产导向;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用地;科技、工信、住建、税务、林业、市场监管、金融保险、供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泉州银保监分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二)加大资金支持,拓宽投入渠道。 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南安市、安溪县、惠安县、永春县等 4 个省级畜牧重点县由省级以上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泉州台商投资区等 4 个非省级畜牧重点县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主要扶持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有机肥推广与使用、沼气高值高效利用、沼液沼渣还田(林)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培育、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三)做好项目规划,强化用地保障。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允许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异位发酵舍、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以及在山地和田间地头配套建设沼液(肥水)储液池、配肥(水)池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涉及使用林地且符合条件的,林业部门要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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