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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泉州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泉州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供应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稳产保供稳价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 年)》(闽政办〔 2019 〕 4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按照“提产能、增效益、保安全、促生态、稳供给”的发展思路,以“养殖总量控制、最低保有量兜底、内供外调相结合,保持全市供需基本平衡”为目标,大力推进布局区域化、发展产业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推动农林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构建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分年度具体目标为:

  2019 年,新(扩)建标准化规模养猪场 3~4 个,全市生猪年末存栏 81 万头、全年出栏 140 万头,自给率 35.5% 。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 85% 以上。

  2020 年,新(扩)建标准化规模养猪场 5~6 个,全市生猪年末存栏 84 万头、全年出栏 151 万头,自给率 38.1% 。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 90% 以上。

  2021 年,新(扩)建标准化规模养猪场 2~3 个,全市生猪年末存栏 84 万头、全年出栏 151~160 万头,自给率可达 40% 。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 95% 以上。

  各有关县(市、区)分年度生猪养殖发展目标和肉品储备任务详见附件 1 、附件 2 ,县级要将目标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的养猪场(户)、肉品储备企业,具体落实域外基地建设或协议基地保供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

  各县(市、区)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生猪禁养区,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限养规定,修订完善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辖区内养殖布局和规模,确保各养殖县(市、区)产能达到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以上。实行养殖场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 双向 ” 保障制度,对确需关停搬迁的种猪场、保种场和规模养猪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可养区内安排可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按照养殖量与土地、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要求,统筹养殖用地空间规划,合理布局,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重点支持新建年出栏 1 万头以上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改扩建可新增年出栏 1000 头以上产能的生猪养殖场。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大型企业在可养区内新(改、扩)建高标准零排放现代化养猪场。鼓励支持生猪产能短缺的主销县(市、区)到三明、龙岩、南平等主产区或省外协作建设异地生猪专供生产基地,养殖量可作为主销区指标计算,并建立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鼓励支持我市 7 个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县(市、区)加强协作,促进生猪及其猪肉产品产销对接、互惠互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商务局

  (二)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按照 “ 放管服 ” 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猪场,联合预审、互不前置,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现有养殖场环评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环评审批。鼓励支持现有规模养猪场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依规补栏增养、调增养殖规模;支持完成 “ 一场一档 ” 管理的现有养殖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态环境、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后依法开展危舍、旧舍翻(改)建或平舍改建成多楼层猪舍。

  继续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扩大良种覆盖面。持续推进 “ 育、引、繁、推 ” 一体化,提供生猪良种繁育水平。鼓励企业从国内外引进良种,稳定原种猪群,提升核心种源供应能力。坚持良种良法配套、设施工艺结合、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引导养猪场采用节水、节料、节能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配备自动饲喂、环境控制、智能监控系统等现代化装备,提高养殖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构建以大型养猪场为引领、以规模养猪场为主体、以农牧结合型家庭牧场为少量补充的生猪标准化生产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

  (三)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按照 “ 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 ” 的要求,以 “ 种养结合、农(林)牧循环,干湿分离、综合利用,就近消纳、不排水域 ” 为主线,推进生猪清洁养殖、生态养殖。加快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新(扩)建有机肥厂,利用生猪等畜禽粪便、秸秆、菌棒、食品加工厂下脚料、餐厨剩余物生产有机肥。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原料临时存储、存放场所,可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资综〔 2017 〕 44 号)规定作为附属、配套设施,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持续实施 “ 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 ,坚决纠正将施肥行为当排污的错误做法,打通有机肥还田(林、果、茶等)通道,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

  (四)持续抓好生猪疫病防控

  围绕“人、车、猪、肉、料”等重点环节,完善养猪场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管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强化年出栏 5000 头以上的生猪规模重点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鼓励和补助生猪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建设车辆洗消中心,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按照《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指导高风险养殖场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升级改造设施设备,完善生产管理制度,科学有序恢复生产。加快县域或区域性餐厨垃圾处理厂或预处理站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五)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按照 “ 扶大限小、减数控量、提质增效、淘汰落后产能 ” 的原则,加大关闭整合力度,每个县(市、区)原则上整合布局 1~2 个现代化牲畜屠宰加工厂。激励和扶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生猪屠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自动化水平。 对于经批准,设计日屠宰 生猪 能力 500 ~ 1000 头以下的、 1000 头及以上的新建畜禽屠宰厂,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屠宰企业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 500 万元,并给予项目落地乡镇(街道)奖励 200 万元;对于按规范改扩建项目,设计日屠宰生猪能力新增 500 ~ 1000 头以下、 1000 头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屠宰企业 200 万元、 300 万元,并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奖励 100 万元;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畜禽定点屠宰厂新(扩)建项目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基准利率对上年已付利息进行贴息,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享受奖补、贴息政策。

  以 “ 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 为主攻方向,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提高生猪产品加工储藏能力。积极推进养殖、屠宰、分割、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大力推动猪肉供应由 “ 运猪 ” 向 “ 运肉 ” 转变,由热鲜肉向冷鲜肉供应转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

  (六)加快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要以猪肉销售区域全覆盖和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目标,加快建立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做到市、县(市、区)有猪肉储备专库,屠宰厂(场)和肉品分割厂有预冷场所和冷库,零售网点有冷柜,猪肉全程冷链运输、储存,切实保证猪肉有序流通和质量安全。

  支持储运猪肉第三方冷链物流仓储配套设施项目建设;鼓励生猪产品主销区建设标准化流通型冷冻库、布局低温分割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提高终端配送能力。对畜禽屠宰分割加工、冷链物流和肉品零售企业建设冷链设施,配置冷藏运输车、预冷装备和冷柜等冷链设备以及冻肉储备,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 2017 〕 1 号)等文件的相关补助政策,县级政府也要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冷链物流企业实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以降低物流成本。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粮储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七)加强猪肉市场供应调控

  落实 “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加强 “ 菜篮子 ” 骨干基地建设,多渠道组织生猪及其产品货源,保障猪肉市场日常供应。支持引导销售企业在生猪价格相对平衡的“窗口期”,进一步扩大存储规模,提升后期市场价格调控能力。落实生猪活体存储和冻猪肉存储,有序轮换出场(库),适时启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合理调度投放时机、节奏和力度,着力保障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猪肉供应。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对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加强猪肉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监管,确保猪肉消费安全和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粮储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实行 “ 市负总责、县抓落实 ” 的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进一步细化方案,形成部门相互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和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金融监管局、统计局,市粮储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调查队,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泉州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级政府要参照省、市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 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生猪稳产保供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19 〕 43 号)精神,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 15 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

  加大财政 扶持力度,执行好流动资金贷款 2% 省级财政贴息补助范围扩大至年出栏 2000~5000 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规模养猪场的政策;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规范建设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规范化非洲猪瘟 PCR 检测实验室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将对高风险养猪场扑杀保险的保费补贴按 50% 给予奖补;探索进一步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赔偿标准,以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养殖风险。将规模养猪场、定点屠宰厂(场)贷款纳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服务范围,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生猪稳产保供稳价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广大养殖场业主提振养殖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促考核。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全市工作动态;由市商务局牵头,对各县(市、区)猪肉保供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其他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对及时高效完成生猪生产、储备保障和域外基地建设(或 “ 点对点 ” 协议保供)任务的,在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相关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及时进行批评、通报和约谈。

  附件:1.2019—2021年各有关县(市、区)生猪养殖目标数

     2.2019—2021年各县(市、区)生猪、冻肉储备和域外基地建设任务表  

   2019 — 2021年各有关县(市、区)生猪养殖目标数

   单位:万头

2019 — 2021年各县(市、区)生猪、冻肉储备和域外基地建设任务表

   单位:万头、吨

  注:最低保有量 ( 出栏数 ): 指辖区内常住人口数(人) ×0.45 头 / 人 · 年 ×25% ( 参照国际上一些大城市的做法,将 3 个月的生猪消费量作为最低保有量,自给率 25% );养猪场个数以出栏 1 万头规模猪场计;生猪产品折合生猪头数,按每吨产品折合 10.6 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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