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突如其来,律师细节决胜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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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先生、王先生【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王**律师、陈**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王先生均系淄博市某区某村村民,在村庄发展的号召之下,二人分别向村中承包了土地兴建养殖场进行养殖。后因相关项目建设要用地,二人养殖场被划入拆迁范围,因补偿谈不拢,在2018年11月30日,某执法局以养殖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向二人分别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违建之名要求二人将养殖场自行拆除。孙先生与王先生认为养殖场的建设是得到了村中的同意而建造的,而且建造至今从未被认定为违建,现在因为项目建设要用地,养殖场成了违建,对方态度也非常强硬无理,因此不愿将养殖场拆除。当年12月17日,某执法局再次向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如果不自行拆除将实施强拆,并最终对二人的养殖场进行了强拆。
作为普通老百姓,孙先生及王先生不懂法,不知道怎么说怎么做,只能聘请专门的法律人员介入,最终委托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王**律师和陈**律师为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权。律师介入之后,迅速全面研究案情,及时启动一系列法律调查程序,指导委托人如何进行证据搜集,并将违法强拆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庭审过程之中,某执法局坚称二人的养殖场确实缺乏对应的规划许可,并出示了该局向规划部门作出的查询函,以及某区政府同意强拆养殖场的决定作为证据,辩称自己的强拆行为合法。
对此,律师作出了反驳:首先,二人的养殖场并非处于城市规划区,依照法律规定,某执法局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违建并无执法权,强拆属于越权行为;其次,2018年12月17日某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19年3月7日即进行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下达,此时仍处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起诉期限内,这一强制执行行为使得二人依法维权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应属违法。据此,孙先生及王先生诉请法院撤销对二人分别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胜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但鉴于养殖场已经被拆除,该决定书已无可撤销内容,故判决如下:
确认某执法局对孙先生、王先生分别下达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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