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内参!
土地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土地说说 > 正文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明确农民建房原则 一户一居不得强制搬迁和上楼居住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尽管国家在全面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但是,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也会得到充分保障。近日,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在联合发出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提出,除了计划指标单列之外,还将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两部特别要求,要保障农民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指出,要切实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问题。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司长江华安说,由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共同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表示,通过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的要求,确保农民能够规范开展住宅建设。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用于农民建房

  近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陈尘肇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他说,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

  陈尘肇说,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二是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四是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五是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

  他透露,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起草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陈尘肇表示,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在明确用地计划指标的同时,《通知》提出,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对此,陈尘肇解释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简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他说,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还提出要加强规划管控。其中,《通知》明确,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经批准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批准的,在审批宅基地用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农民建房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陈尘肇强调,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过程中,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地也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陈尘肇表示,要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三个不得’。”他说,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二是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三是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陈尘肇要求,各地按照《通知》精神抓好落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问题。

  保障“一户一宅”“户有所居”

  据江华安介绍,针对农民建房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地方反映的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提出,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共同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同时,自上而下、专项保障,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建设分开,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强化计划的保障性。

  江华安表示,按照“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改革思路,两部强调计划指标核销要以村民住宅的实际用地为准,防止宅基地批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

  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报件多等问题,江华安说,一方面,《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去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文,明确宅基地和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合并办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一方面,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江华安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简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因此,地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事项下放县级政府批准,提高审批效率,及时保障村民住宅合理用地需求。

  一方面要给农民建房合理的出路,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耕地的保护。江华安指出,地方在实施《通知》要求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统筹好保护耕地和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禀赋,保障“一户一宅”或者保障“户有所居”;要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实在有困难的,可以在与规划做好衔接的情况下,占用一些耕地,但必须由县级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是说耕地就可以随意占了,特别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民凭“两证”可以合法建设住宅

  张天佐表示,《通知》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从空间规划、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一个重要文件。

  他说,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工作,去年,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具体来说,在申请和审核环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的村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村组按照民主的程序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张天佐表示,在审批环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对申请农民的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布局等内容进行审核以后,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凭这两个证件就可以合法的建设住宅。

  张天佐强调,在村民用地申请和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还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在宅基地申请审查的过程中要到场去实际查看;在农民开工建住宅之前,对这块土地的丈量和批放要到场;农民住宅建成以后,核查验收要到场。他说,通过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的要求,确保农民能够规范开展住宅建设。

  “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两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最初的规划和计划指标的落实到最终的农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和监管的过程管理,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张天佐看来,通过这两个文件既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也有助于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mtsy/202008/t20200813_2541825.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内参 td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