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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就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审批服务范围和权限。确定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明确了审批办理时间节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和矿山企业在其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需审批。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再设立矿业权。同时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范围发生变化,影响原申请压覆范围内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报件范围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规范工作程序和报批要求。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服务意识提出要求。对建设单位申请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情况的,要积极给予支持,主动提供服务。同时明确了报省和部审批的审查要求。三是压缩办理时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矿业权的,同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及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和储量信息录入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文件。四是全面实施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由省自然资主管部门组织对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特定区域的范围认定应以相关批准设立文件确定的范围为准。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原文链接:http://zrzy.ln.gov.cn/ywbb/gtkx/202006/t20200605_3873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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