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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山县太和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根据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原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价款退还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的退还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黑山县太和煤矿采矿权价款的退还事宜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基本概况

  1、矿山概况

  黑山县太和煤矿采矿权原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0002009041120014312,生产规模为2.5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肆月,自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矿区范围由21个坐标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5660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30米至-280米。

  表1: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

  Y

  1

  4629944.3500

  41414148.5340

  2

  4629955.3500

  41414001.5330

  3

  4630029.3500

  41413894.5320

  4

  4630038.3500

  41413723.5310

  5

  4629254.3450

  41413785.5340

  6

  4629251.3460

  41414165.5360

  8

  4629440.3480

  41414437.5370

  9

  4629435.3490

  41414703.5390

  12

  4629522.3500

  41414782.5390

  23

  4629467.3500

  41415134.5410

  24

  4629536.3510

  41415139.5410

  25

  4629558.3510

  41415042.5410

  26

  4629707.3520

  41415040.5400

  27

  4629796.3520

  41414826.5390

  15

  4629698.3510

  41414691.5380

  16

  4629695.3500

  41414618.5380

  17

  4629724.3500

  41414431.5360

  18

  4629683.3500

  41414403.5360

  19

  4629658.3490

  41414364.5360

  20

  4629666.3490

  41414284.5360

  21

  4629724.3490

  41414228.5350

  标高:+30米至-280米

  2、采矿权人概况

  采矿权人:黑山县太和煤矿;

  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住所:黑山县八道壕镇西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冯德忱;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元;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仅限煤矿技术改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03-28)。

  3、采矿权价款以往评估史

  黑山县太和煤矿曾于2015年8月进行过采矿权价款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机构: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出让;

  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30日;

  评估范围:矿区面积0.5660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30米至-280米,与采矿许可证范围一致;

  评估年限:5年;

  评估动用可采储量:35.02万吨;

  评估结果:163.35万元。

  二、矿业权价款退还材料的审核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价款退还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要求,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关闭手续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共计6项,分别叙述如下:

  1、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书

  2018年12月27日,采矿权人提交了《申请》,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矿山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09041120014312)有效期限为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到期后未再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

  3、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2015年8月18日,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提交了《黑山县太和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鲁大地评报字(2015)第39号),评估结果163.35万元;

  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2015年12月16日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163.35万元。

  4、相关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审查验收备案证明及2014年《储量核实报告》

  (1)2014年12月10日,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五五勘探队编制的《锦州市黑山县太和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4年度)》及《对锦州市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等40份矿山储量年度(2014)报告的审查验收意见备案证明》(锦国土资储备字[2015]003号)和审查验收意见复印件;

  (2)2015年12月30日,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五五勘探队编制的《锦州市黑山县太和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5年度)》及《<对锦州市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等34个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5)的审查验收意见>备案证明》(锦国土资储备字[2016]002号)和审查验收意见复印件;

  (3)2016年11月20日,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五五勘探队编制的《锦州市黑山县太和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6年度)》及其审查验收意见复印件;

  根据2014年度报告,2014年度动用量为0.30万吨,采出量为0.24万吨。根据《储量核实报告》,2014年动用量0.30万吨为2014年6月份动用。

  根据2015年度报告,2015年度动用量为0.90万吨,采出量为0.72万吨。

  根据2016年度报告,2016年度动用量为2.70万吨,采出量为2.16万吨。年末保有量为92.3万吨。

  该矿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1月8日到期后未再延续。2017年5月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该矿山,于2018年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注销。根据黑山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月13日出具的《黑山县太和煤矿基本情况核实的说明》,矿山关闭后剩余资源储量92.3万吨,与2016年年末保有量一致,故据此推算2016年年末至矿山正式关闭期间动用量为0。

  综上所述,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8日共计采出量2.88万吨(=0.72+2.16)。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及证明文件

  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4》,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万元。

  根据黑山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黑山县太和煤矿已完成补偿费缴纳,不欠缴补偿费。

  6、政策性关闭矿山证明文件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8日颁布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凌海市班吉塔镇一煤矿等16家煤矿的决定》(锦政发〔2017〕40号),经锦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黑山县太和煤矿实施关闭。

  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13日网站发布的《辽宁省关于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验收情况公告》,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

  三、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2019年4月1日,黑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黑山县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初审核实报告》(黑自然资发〔2019〕22号),黑山县自然资源局对黑山县太和煤矿基本情况进行了核实,黑山县太和煤矿关闭后剩余储量92.3万吨。黑山县财政部门对矿业权价款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情况进行了核实。

  2019年7月4日,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黑山县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的复核意见》,同意黑山县自然资源局初审核实意见。

  2020年4月22日,黑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黑山县太和煤矿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的情况说明》,由于黑山县太和煤矿超期缴纳价款17天,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该矿山需要缴纳滞纳金5.5539万元,经企业同意从返还价款中予以扣除,并出具了《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通知单》。

  2020年5月13日,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黑山县太和煤矿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的情况说明》,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同意企业意见,超期缴纳价款产生的滞纳金5.5539万从返还价款中扣除。

  经审核,建议关闭前已动用的可采储量以年度报告的采出量2.88万吨为依据计算,并扣除采矿权价款滞纳金后为应退还价款,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144.38万元。

  审核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表2: 退还价款数额计算过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备注

  1

  关闭矿山名称

  黑山县太和煤矿

  

  2

  关闭退出情况

  发改委发公告,关闭退出

  

  3

  关闭时间

  2017年5月

  

  4

  缴纳价款对应的可采储量

  35.02万吨

  

  5

  价款评估数额

  163.35万元

  

  6

  实际已缴纳价款数额

  163.35万元

  

  7

  单位评估值

  4.66元/吨

  163.35÷35.02

  8

  关闭前已动用可采储量

  2.88万吨

  2014-2016年度报告

  9

  关闭后剩余可采储量

  32.14万吨

  

  10

  已动用可采储量对应的价款

  13.42万元

  4.66×2.88

  11

  应扣除采矿权价款滞纳金

  5.5539万元

  超期缴纳滞纳金

  12

  应退还价款数额

  144.38万元

  163.35-13.42-5.5539

  四、其他事项说明

  经企业同意,黑山县自然资源局、锦州市自然资源局予以认可,超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5.5539万元从返还价款中扣除。

  五、审核结论

  经审核,黑山县太和煤矿申请采矿权价款退还的材料齐全,符合采矿权价款退还条件。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163.35万元,本次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144.38万元。

  六、审核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专业

  专业资格

  签字

  日期

  1

  郑宗来

  地质矿产勘查

  矿业权评估师

  

  

  2

  柳海华

  人口、资源与

  环境经济学

  矿业权评估师

  

  

  3

  吴全雷

  土地资源管理

  矿业权评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