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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省级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有效堵住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之实的“后门”,开好设施农业的“正门”,助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

   新政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负面清单。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同时,为避免再次出现类型“大棚房”问题,明确规定“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厂所用地以及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场所用地等五种类型严禁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新政最大限度体现了对我省设施农业用地支持保障。结合设施农业确实难以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实际,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同时,用地规模适度扩大。明确规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适度控制”。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由原政策10亩以内扩大到30亩以内,以此满足我省垦区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特别规定允许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辅助设施比例适当提高。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标准,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新政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不再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而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备案材料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新政持续强化了层级监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建设、使用及恢复进行全程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动态执法巡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执行,监督生产经营行为;省、市两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纳入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国土云”、卫片执法等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分析研判用地形势,加强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全国统一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对于没有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国家不予认可。

   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地实施,有利于满足我省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设施农业积极性,有利于设施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于提升我省设施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陈 明 刘士和)


原文链接:http://www.hljlr.gov.cn/xwdt/gtdt/202005/t20200521_278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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