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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正式施行,现对我省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部7号文”),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省现行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特别是评审备案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矿产资源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制度规定还不够系统完善,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部7号文”的要求相抵触。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必须厘清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权限、边界等相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

  二、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相关内容;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权限、边界;强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评审评估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1.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四种情形,其他情形不再评审备案。

  2.评审备案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省、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权限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年报。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实行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管理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四)强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评审评估机构和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评审评估机构: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矿业权人收取。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本级门户网站或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和公示公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进一步压实了评审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涉及范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业权人,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评审、评估机构。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执行,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的要求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2020年5月1日前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事项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办理,5月1日后严格按照新文件要求执行。

  不跨州(市)的建设项目压覆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七、关键词诠释

  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为解决探、采矿权审批权限随着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变化而不断变化的问题,实行同一矿种探、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也就是说,由省级负责评审备案的11种矿产,不再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变化调整评审备案权限,仍然由省级负责。

  八、惠民新举措

  (一)减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取消矿产资源储量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事项,不再由政府直接备案。

  (二)减范围。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原文链接:http://dnr.yn.gov.cn/html/2020-08/98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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