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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规模等,提出选址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据湖北厅耕保处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新规旨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新规的最大突破。

  按照通知,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以内。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耳房以及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乡镇政府应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选址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占用劣质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且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规模化养猪可适当扩大,最多不超过20亩。

  同时,通知强调,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占用设施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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