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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9年机构改革,对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全面负责。为进一步明确林权确权登记职责,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证需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5月7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绩效办的意见。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防城港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贺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局、绩效办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共收集到修改意见38条,经研究,原则采纳22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4条。

  三、目标任务

  各地按照“先理顺登记机制、确保林权登记顺畅进行,后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原则,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实现林权登记常态化开展;用3至5年时间,分步分批推进已发和已缮证未发林权证的排查、纠错和登记工作。

  四、主要内容

  《通知》由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分步分批推进林权登记工作、强化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其中,分步分批推进林权登记又从全面完成林权档案资料移交、建立完善林权登记机制、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和加快开展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四个方面细化工作要求。

  五、涉及范围

  《通知》涉及范围主要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执行标准

  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先大后小: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权属界线难以细分到户的,可先确权到权属清晰的多个农户或集体,待日后权属界线细分清楚后再申请进行分割登记。

  八、惠民利民举措

  《通知》明确了林权档案资料移交过渡阶段的工作要求,便利了当前需要办理林权登记业务的单位、企业和群众。《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原林权证发放存在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群众和企业的权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由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权籍调查和确定权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当前,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业部门配合。

  十、特色亮点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后,将通过采取优化登记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来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步分批推进原林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能够更好地满足林农、企业和群众的办证需求。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有关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在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

  (二)为保障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将林权档案资料清理移交、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整合、林权纠纷调处等所需经费按进度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林业部门的市县,在坚持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和协调下,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林权权属调查、登记、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等工作职能职责配置,保障林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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