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净土保卫战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29号),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土壤发〔2019〕14号),推进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牵头任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2018-2020年)》任务中,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完成的主要有两项任务和一项考核指标:
1.实施农用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
各市、县(区)要将在永久基本农田清理补划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耕地保护监督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2.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市、县(区)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责任单位:调查监测处、开发利用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对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责任单位:开发利用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污染地块负面清单,对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对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环保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土地再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县规划处、用途管制处、开发利用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3.考核指标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开发利用处、用途管制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二)配合任务
1.《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配合任务11项(具体任务及责任单位详见附表1)。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配合任务3项(具体任务及责任单位详见附表2)。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净土保卫战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立足本地实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落实重点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严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土壤环境安全保障。
(二)2020年是打赢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之年。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必胜信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科学、依法“三个治污”,确保完成净土保卫战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各项硬任务、硬指标。
(三)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部署,强化跨部门协作配合,上下联动,把落实工作真正做实做细。要认真梳理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薄弱环节,抓紧查漏补缺,完善相关资料,推进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任务分解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gdbhgl/202007/t20200728_2173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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