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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市县规划”)编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提出的“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战略部署,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持续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开门编制规划。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注重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的合作,鼓励、支持、倡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科学合理编制。突出精细管理,全面细化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细化规划管控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对本级审批发证(含上级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开发结构布局,推进资源高效利用。

  (三)统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管重点领域和具体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结合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调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利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细化提出保证资源充足、稳定、可持续供应的路径与措施。

  (四)加快矿业绿色发展。严格规划准入条件,明确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有效指导矿业绿色发展。特别要明确本市县“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细化完善激励措施,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三、报批程序

  (一)规划编制进度。市县级规划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同部署、同研究、同编制。2020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2021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级规划草案报厅论证衔接。2021年7月底前,在与自治区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1年10月底前,市县级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规划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自然资源厅将对五个地级市规划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并统一汇总到自然资源部。原则上规划数据库与文本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确定整体思路,解决重大问题,落实和保障规划编制人财物支持条件。要将规划编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提上重要日程,并作为年终绩效考核重点任务加以推进,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

  (二)构建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住建和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共同做好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规划基础工作。在对上轮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加强规划前期专题研究,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在矿产资源领域提出的战略安排、空间治理进行有效衔接,做好规划主要指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实施举措的论证。

  (四)做好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及环境影响评价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申请落实。相关承担单位要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承担过同类规划编制等,依法择优选取。各市、县(区)应加强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学习,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人员对规划编制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联系人:张岩 联系电话:0951—5962109

  

  附件: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kczygl/kczybh/202005/t20200512_2078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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