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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与农牧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选址与用地标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监管四个方面提出10项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是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项目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为附属设施用地。并分别划为六大类生产设施用地和种植类、养殖类两大类附属设施用地。

  二是规范设施农业选址与用地标准。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耕地、农村闲置设施农业用地、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发展设施农业,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与生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同步确定,并明确了4种类型的附属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

  三是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苏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主体,县级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提出了严格按规定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5项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因生产需要而定,在签订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

  四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强化政务公开,做好政策宣传与用地服务;统一上图入库,实现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强化部门联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牧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厅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wdt/zxdt/202008/z20200806_886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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