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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村民申请宅基地9种情形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晋江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规定》明确,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家庭居住性的住宅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标准或现有住宅条件已经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家庭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60平方米的或有宅基地、房产可以继承,其继承份额分摊至家庭成员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60平方米的);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泛洪区、地质灾害点的;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户口虽已迁入,但原有宅基地未退回村集体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居)”政策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

  《规定》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宅基地村民建房专题协调会,形成工作合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住宅以外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住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查处。【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 涂晓扬】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xxgk/gtdt/jcdt/202008/t20200826_5371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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