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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规〔2020〕10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促进广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持续好转,助推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改进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重要性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管理职责,通过巡查、检查、督察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管的行为。近年来,通过卫片执法、矿产督察、露天矿山整治等专项工作和实行勘查开发黑名单制度,全区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得到持续好转,但仍然存在一些矿山企业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留下安全隐患等问题,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效率不高、问题查处不规范等,影响了我区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急需加强和改进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维护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全面落实“强监管、严执法”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二、构建监管新机制

  (二)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监管、联合惩戒、违法查处”机制,依托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整合矿产督察、储量动态监测、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监管工作,全面实行依矿业权合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等对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管,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井下定位、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逐步建设科技管矿平台,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质勘查和矿业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对矿业权进行随机抽查或重点检查,统筹推进科技管矿平台建设,指导市、县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四)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年度实地核查,配合开展科技管矿平台建设,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日常巡查,处理上级转办、矿业权人异议、社会公众举报、媒体反映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对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核实、责令整改以及移交执法监察部门查处,配合开展科技管矿平台建设。

  四、推进分类精准监管

  (六)勘查项目重点监督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施工,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是否按照绿色勘查要求开展勘查活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是否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同意,是否存在违反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等。

  (七)露天开采矿山重点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是否依照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实施开采活动,是否按设计台阶开采,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和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等行为,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擅自将产品方案改变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等情形;是否按规定设立、存入、计提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按规定预存和使用土地复垦费,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是否按合同约定或创建方案开展。推广卫星遥感技术对露天开采矿山进行监测,每季度获取一次监测结果,对遥感监测发现异常的矿山组织无人机复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直接使用无人机开展巡查。

  (八)地下开采矿山重点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是否依照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实施开采活动,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井下超层越界,擅自改变开拓方式、回采方式和开采保安矿柱等行为,以及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立、存入、计提和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按规定预存和使用土地复垦费,并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矿山生态修复;是否存在拖欠矿业权出让收益;绿色矿山建设是否按合同约定或创建方案开展等。巡查、核查时,要严格查对矿山井上井下对照图;必要时,组织技术单位对生产矿山正在开采的采区进行实测、对以往采空区进行测量核实;停产矿山在年度监测周期内不能完成实测的,在矿山恢复开采时,应补充实测。鼓励共享应急管理等部门“六大系统”数据,探索建立矿山电子监控系统。

  (九)矿泉水、地热等液体矿产矿山重点监督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勘查允许开采规模开采的情形。

  (十)海砂开采重点监督是否按规定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开采、堆放海砂,是否存在违反出让合同销售海砂、改变海

  砂用途等情形。

  五、明确监管方式要求

  (十一)巡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基格管理单元组织。每年应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巡查,对辖区内矿业权进行全覆盖检查。每次巡查时应填写矿业权巡查检查记录表(附件1),对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形成整改台账,并在每次巡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巡查检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二)核查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内容和储量年报情况,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正常勘查开采的矿业权开展1次综合实地核查,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详见附件2-1、2-2),编制核查报告(详见附件3)。年度核查工作应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信息填报结束之前(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于次年4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实地核查报告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十三)抽查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矿业权,对上一年度矿业权人公开的信息和各市上报的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各市随机抽查的矿业权比例不低于5%,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

  (十四)重点检查。由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分别负责。属于部、自治区两级登记的矿业权,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属于市级登记的矿业权,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属于县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列入重点检查的情形包括矿业权人因违法违规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巡查检查及实地核查发现重点突出问题,反映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矿业权。每年应视情况至少另行开展1次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矿业权名单及检查时间由登记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六、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十五)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要加强与本级应急管理、煤监、公安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共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以及多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对于自然资源系统外部门反馈或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问题和线索,及时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依托举报信箱、电话、网络等平台,通过聘请督察员、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丰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落实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核实后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十七)加强联合惩戒。定期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并向相关部门推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登记环节予以禁止。按照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对失信企业,在其他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实施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约束与联合惩戒。

  七、严格违法查处

  (十八)落实行政整改。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存在故意规避或不配合检查、不按规定提交材料或弄虚作假、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义务、未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巡查发现问题或收到上级核查发现问题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矿业权人下发整改通知,责令矿业权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的,按规定移出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抽查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矿业权,应及时转交矿区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必要时,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责令矿业权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的工作衔接。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矿权人不配合监督管理,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等违法情形,或发现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强化措施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各项职责,把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理顺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的关系,严格监督矿业权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巡查、核查和抽查时,应组建由矿政管理人员、专家(矿产督察员)、地质勘查或测量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巡查、核查和抽查工作,相关专家优先从以往聘任过的矿产督察员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培育市场力量参与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工作纪律。要严格履职尽责和严明纪律要求,避免巡查核查抽查工作“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除了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和协助配合实地工作外,不得额外增加矿业权人负担。对工作履责不力、把关不严、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十二)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科技管矿平台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综合运用信息、网络、航空航天遥感监测、低空无人机航拍倾斜摄影测量、井下人员定位、井下激光三维扫描成像技术等科学技术手段,通过全面、快速、准确地获取信息和信息处理,实现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实时动态监管,逐步推进科技管矿平台建设,提高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二十三)统筹工作经费。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继续安排矿产督察经费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从本级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列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巡查、核查和抽查工作开展和视频监控系统、航空航天巡查系统等新技术新设备的配备,以及科技管矿平台系统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建立容错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已依法履职,但由于矿业权人采取恶意隐瞒、欺骗、造假等方式规避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核实、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符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情形的,应予以容错纠错。

  (二十五)加大宣传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持续宣传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建立多种形式的矿业权人交流机制,提高矿业权人依法采矿、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拓宽渠道,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通知下发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矿业权巡查检查记录表

  2.矿业权实地核查记录表

  3.××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报告提纲

  点击下载:附件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6日

      相关信息:解读《关于改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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