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内参!
土地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解读《关于改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我区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近年来,通过卫片执法、矿产督察、露天矿山整治等专项工作和实行勘查开发黑名单制度,全区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得到持续好转,但仍然存在一些矿山企业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资源浪费、留下安全隐患等问题,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效率不高、问题查处不规范等,影响了我区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急需加强和改进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6月,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针对矿产资源开发提出了“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即一定要制定好科学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绝不能滥采滥挖;一定要在产业发展上走转型升级、精细加工、拉长产业链、高附加值高质量产业发展之路;一定要对开采的地方进行同步的生态修复和恢复;要全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最好是零废弃、零排放),为我区今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推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其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是 “放管服”改革的重点环节,是落实“三个一定”和“一个全力”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关于改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思路和方式方法,更好地适应当前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下旬,《通知》先后正式征求了14个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10家矿山企业的意见,所有单位均已反馈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3条,其中有意见51条,无意见12条。经研究沟通,采纳意见42条,未采纳意见9条。

  三、目标任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促进广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持续好转,助推我区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分为二十五条,共八个部分: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的重要性。阐述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含义,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构建监管新机制。提出了构建“分级负责、分类监管、联合惩戒、违法查处”新机制的思路。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随机抽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年度实地核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日常巡查检查。

  (四)推进分类精准监管。分门别类,精准施策。分别对探矿权项目,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液体矿产矿山、海砂开采等重点监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检查要求。明确了巡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基格管理单元组织,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巡查,对辖区内矿业权进行全覆盖检查;核查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每年度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正常勘查开采的矿业权开展1次综合实地核查;抽查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检查由自治区、市、县三级按矿业权登记权限分别负责或委托下级机关组织。

  (六)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包括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联合惩戒等3方面内容。

  (七)严格违法查处。一是落实行政整改,明确了需要行政整改的情形,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整改,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责令整改。二是规范线索移交,进一步厘清监管和执法的边界,加强监管和执法的配合。

  (八)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依靠科技进步,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容错机制和加大宣传培训等6个方面为通知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

  五、涉及范围

  《通知》适用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开展的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活动。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五)《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公安厅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7号)。

  七、关键词诠释

  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管理职责,通过巡查、检查、督查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管的行为。

  矿区范围: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越界勘查开采:探矿权人超越批准的勘查区范围开展矿产勘查以及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标高范围)开展采矿的行为。

  破坏性开采:违反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八、有利举措

  《通知》明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监管、联合惩戒、违法查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新机制,依托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整合矿产督察、储量动态监测、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监管工作,全面实行依矿业权合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等对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管,推广卫星遥感、无人机、井下定位、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逐步建设科技管矿平台,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质勘查和矿业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通知》明晰了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通知》立足广西矿产资源区情,分门别类提出了探矿权项目,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液体矿山、海砂开采等情形监管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实行精准监管。

  (三)《通知》明确了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及加强联合惩戒的内容。通过加强部门之间联合监管、强化社会信用管理等方式提升监管成效,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拓宽监管渠道。

  (四)《通知》规定了行政整改的内容、实施主体和有关要求,明确了移交执法监察部门查处的情形,既厘清了行政整改和执法监察的界限,又规范和加强了二者之间的衔接。

  (五)《通知》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依靠科技进步、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容错机制和加大宣传培训等6个方面保障措施,为顺利推进监督管理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

  十一、注意事项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各项职责,把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做好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与执法监察的关系,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组要严格履职尽责和严明纪律要求,不得出现“走过场”等形式主义,除了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和协助配合实地调查工作外,不得额外增加矿业权人负担。对工作履责不力、把关不严、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廉政纪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持续宣传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建立多种形式的矿业权人交流机制,提高矿业权人依法采矿、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拓宽渠道,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4163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内参 td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