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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规〔2020〕18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印发实施后,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同意备案后即可用地。同时,为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监管,国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工作。我区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优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加强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但一些地方反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切实做到严格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乡(镇)备案所需材料和要求

  (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格式参考附件1)。

  (二)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农业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拟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等。

  (三)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格式参考附件2)。利用本人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可以不签订用地协议,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设施农业的,不得损害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必须征得承包经营者同意,未签订流转合同(协议)、未足额支付流转费用的,不得强行实施项目。

  (四)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备案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审查论证意见,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占比和用地规模“双指标”控制,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涉及使用林地的,备案时需要提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林地使用手续材料。

  (五)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拐点坐标和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拐点坐标,坐标拐点按顺时针方向,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设施农业用地县级上图入库工作要求

  (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要求通过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其中《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属于新建项目,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上图入库;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历史补录项目,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

  (二)规范上图入库工作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流程按时间顺序分为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变更三个阶段。上一个阶段完成信息上报后才能开始下一个阶段的信息上报工作。

  取得用地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在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乡镇备案证明等备案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得用地阶段的上图入库。

  设施建成阶段和变更阶段,由经营者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成和变更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对。经现场核对未发现明显差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用地建成阶段或变更阶段的上图入库。现场核对发现同一项目取得用地阶段与设施建成阶段用地信息有明显差异的,但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要求的,经营者应重新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要求的,经营者在按照设施农业用地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备案。上述备案手续重新办理后,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修改相关的用地信息,并做出专门说明。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当前所处实际阶段进行上报,避免出现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自治区将不定期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三)按要求开展外业核查与举证工作。

  在设施建成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下发外业调查任务,由外业调查人员通过自然资源外业核查信息采集小程序或APP对建成后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拍照举证。举证照片应符合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中的要求,充分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重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与上图入库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材料齐全且真实准确,避免因备案材料信息缺失影响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以上图入库信息为依据。同时,各地在进行设施农业上图入库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联系。

  (二)继续做好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新建项目在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用地取得阶段信息报备后,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完成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系统上图入库工作,直至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系统与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现关联。

  (三)妥善处理好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问题。

  对于自2020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以后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填报项目实际破坏耕作层面积并上报相关范围线。对于2020年9月3日以前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上报,确实无法提供项目破坏耕作层面积及范围的,可以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根据各县上报的设施农业项目范围线提取项目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范围后再进行上报。纳入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可调整地类涉及耕作层破坏的,纳入破坏耕作层范围。

  本规定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样式)

  2.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样式)

  3.××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参考提纲

  4.××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论证意见参考提纲

  点击下载:附件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8日

      相关信息:《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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