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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撤回天等县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函〔2020〕4022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撤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天等县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请示》(崇政报〔2020〕7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天等县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于2012年1月16日获批复后,因当地群众不配合土地征收工作,征地无法实施,天等县人民政府未实施征地,土地利用现状与用地批准前地类一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该批次用地不再具备实施征收、供地条件,符合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条件。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天等县2011年第二批次乡村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84号)予以撤回。

  二、你市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73号)做好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后续相关工作。

  三、你市要督促天等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申请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撤销该批次建设用地备案信息。

  四、你市要督促天等县认真做好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确保按原申报地类管理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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