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破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有新房没新村、有新村没风貌”等问题的常态化举措。为引导乡村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要求,结合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建议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起,我厅组织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截至10月23日,共收到修改意见45条。其中,采纳16条,部分采纳15条,未采纳14条。
三、目标任务
出台《通知》是贯彻落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立足广西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充分考虑广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际情况和规划体制政策过渡时期的特点,通过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总体要求,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范围,规范并统一全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事项,加强批后监管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使我区村民住宅和乡村建设项目实现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着力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总体要求、范围界定、办理流程、批后监管、保障措施及相关附件,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强调三点基本原则。一是严格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二是坚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与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底线思维。三是高效服务便民,适应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实际,分级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精简收件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全面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明确三条目标路径,分类解决规划许可依据的问题。第一类,已批复“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管理,采用“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第二类,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各县(市、区)应加快制定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采用“设计通则或管控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第三类,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在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出台前,可在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符合用途管制的基础上,采取“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范围界定。
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满足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小型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报备后可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不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办理流程。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分为村民住宅建设和乡村建设项目两类。分类明确了申请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清单、重点审查内容等。
通过规范和简化办理流程,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比法定的20个工作日减少了一半。
(四)批后监管。
主要包括许可变更、许可期限、许可张贴、规划核实等事项。
1.许可期限。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进行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2.许可变更。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布局、建设指标等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许可张贴。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并起到宣传作用。
4.规划核实。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申请核实。
(五)保障措施。
从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执法巡查、规范证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并可结合实际将村民住宅建设和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
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变更、延期、批后监管等工作环节全程留痕和资料归集,提升管理审批效率。
进一步规范证书编号,明确15位编号数字的第11~12位数号码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置实际组织配置,避免出现编号重复。
(六)附件。
包括村民住宅建设和乡村建设项目两类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和申请审批表,以及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表。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所涉及范围包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关许可变更、规划核实等规定。
六、执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规划核实等,均要严格按照《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核,村民住宅建设或乡村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村民住宅建设: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以户为单位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或对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三)乡村建设项目: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八、有利举措
《通知》总体按照严格规划管理、坚持底线思维、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通过明确目标路径,界定适用范围、规范办理流程、加强批后监管以及系列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规范并统一全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以达到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办理申请材料的目的,是立足广西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充分考虑广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际情况和规划体制政策过渡时期的特点,实现我区乡村地区规划许可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一)过去通常会因为没有村庄规划导致规划许可依据不足而无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知》通过明确三条目标路径,充分考虑广西实际情况和规划体制政策过渡时期特点,解决暂时没有村庄规划情况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二)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比如城中村安置和三产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等,不再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三)对一些满足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小型基础设施项目,打开绿色通道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按要求报备后可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四)加强批后监管,在许可证书期限、许可变更要求、规范规划核实外,增加了许可张贴等环节,比以往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同时起到更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
(五)从高效服务便民的角度,分级分类简化审批手续,精简收件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制定统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整合申请和审批事项在一张表单上进行,起到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表办结”。通过规范和简化办理流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比法定的20个工作日减少了一半。
(六)提出多项举措,包括压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小组和村(居)委员会等各方工作责任、各地可结合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快建设全区统一的自然资源规划综合审批系统等以提高审批效率,并强调加强执法巡查等,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落实落地。
十一、注意事项
(一)《通知》通过三条目标路径以解决暂时没有村庄规划情况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问题。但暂时没有村庄规划并不意味着可以长久不编村庄规划。各市县按应编尽编的要求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快制定村庄规划设计通则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以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工作,从而引导村庄规划建设合法有序开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通知》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各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按照本《通知》认真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7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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