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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青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并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体为西宁市人民政府(5个区)、海东市人民政府(2个区)和其他县(市、行委)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市、县级”)。

  二、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范围应当位于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符合规划的拟征收建设地块,不受数量限制,可纳入一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编制完成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按程序编制完成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报一次。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论证结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复。

  五、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按行业、专业等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选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建。

  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时,涉及到的下列资料一并提交: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内容的资料;

  (二)成片开发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成片开发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资料;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情况的资料(可参照省级论证形式);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来源证明材料;

  (六)上一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经审核认定的完成结论作为新方案批准的依据。

  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40%。

  八、市、县级区域内以下情形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的;

  (二)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不足60%,闲置土地不降反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率不足95%的;

  (三)本区域以及城市、各类开发区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结果为“土地利用集约度低”的。

  九、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编制调整方案按原批准程序和要求报批。每个方案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2次。

  十、成片开发标准实施前后政策衔接。

  (一)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施行至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期间,已受理和受理过的城镇批次用地视同“成片开发”,列入征地范围按原方式审批。用地报件涉及再次上报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涉及地区将批准的土地征收纳入2021年的成片开发方案中,按程序报批。

  (二)西宁市主城区2019年前经国务院批准尚未使用的土地征收规模继续按原方式审批实施方案,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存量土地。

  十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zrzyt.qinghai.gov.cn/tcnf?vid=3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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