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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日,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登记函〔2021〕2号),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我区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各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企业不动产登记时,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通过宁夏小微企业名录(网址:http://xwqy.gsxt.gov.cn/home?df=64)核查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对《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非小微企业、非独立法人单位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各地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要切实将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中,抓紧重新绘制工作流程图,确保企业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已完成流程图优化的,要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并于2021年2月8日前,报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重点要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在窗口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联系人及电话:金铭 0951-5962121

  

  

  附件: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rzyt.nx.gov.cn/gk/tzgg/202101/t20210125_2579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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