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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自然资党发〔2021〕26号

  自治区海洋局党组,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

                  2021年3月5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21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关单位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于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我厅贯彻落实,凝聚全厅干部职工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的理论认同、思想认同、行动认同,巩固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推动广西自然资源事业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厅各级党组织书记及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到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作一次形势政策报告、开展一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调研,完成一篇有较高质量的意识形态工作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厅直属院校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课堂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和社团、校友会等的管理,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

  第四条 全厅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处(室、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班了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述职,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 厅党组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机关党建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厅直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七条 全厅各级党组织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其内容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决策部署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局)党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每年至少在本单位本部门党员中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意识形态专题理论学习,强化党员干部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自然资源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对全厅举办的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及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内部资料的管理,需经过本单位党组织审核批准,方可以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办公场所、生活小区进行检查,防止不良宣传信息滋生蔓延,净化工作生活空间。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网络建设和治理,以厅网站建设为重点,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立舆情引导机制,厅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各单位对自然资源工作意识形态方面出现的不良信息和失实报道,要快速处理和回应;加强网络队伍建设,厅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落实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新媒介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发现不良信息及时清理,全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第十三条 严格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评议;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绩效考核,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等级评价。每半年对各级党组织落实情况专题检查一次;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状况调研,并将调研情况及时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机关各处(室、局、)党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评议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好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落细。

  第十五条  厅党组将直属各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厅政治巡察工作的监督内容,并督促被巡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抓好意识形态专项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导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有理有据有节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发表不当言论的干部职工,要及时分类开展教育转化、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对象为厅党组管理的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新闻媒体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向厅党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或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单位。申诉期间,不影响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党内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行政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施行,不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于追究。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超出厅党组管辖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全厅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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