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意见》提出,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提出,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文链接:http://www.mnr.gov.cn/dt/dfdt/202108/t20210826_2678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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