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贺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发布时间:2022-06-03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
9、经县(区)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1973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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