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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310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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