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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31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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