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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种子、苗木的种苗入境后检疫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1、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进境后,引种单位应按《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需隔离试种的种苗,隔离试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2、引种单位应主动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站联系,共同做好引进种苗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写出疫情监测报告。

  3、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期间,如果发现疫情,引进单位必须在植物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并承担实施检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hdjl/znwd/njzsk/t128478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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