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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29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佚名

  C1

  同意对外公开

  赖秀福、蒋超良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进一步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创新“网格化”“田保姆”等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模式,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参与工程管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引入财产保险等社会主体参与建后管护,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关于研究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为长期发挥高标准农田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今年3月,水利部会同我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合理保障经费,鼓励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后管护。针对相关地方率先探索引入社会力量特别是商业保险参与工程管护情况,我部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多次与保险机构、风险控制机构、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等进行了座谈,深入了解地方实践情况。从调研和各地实践情况看,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中引入商业保险能够进一步压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延长质量管护周期,规范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但是,也缺乏保费来源、风险责任、损失概率、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政策依据,目前相关地方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商业保险参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试点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加快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方参与、责任明确、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

  二、关于发挥保险机制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近年来,湖南、河北、辽宁等省探索实施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有关保险公司承担了工程建设质量缺陷或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修复责任,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在事前评估、事中预防、事后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对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后期质量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关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质量保险业务,专门成立了高标准农田专属保险创新小组,加强座谈调研、制定专属方案,研究风险、模式、定价等,服务各地多样化需求。我部将及时跟踪总结有关省份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宣传推广,积极服务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三、关于允许在省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保险费

  今年4月,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进一步提升建设成效的意见》(农办建〔2022〕3号),提出各地要明确管护标准,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健全公共财政预算、集体经济投入、经营主体自筹等多元化合理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护、专职管护员网格化精细化管护、引入专业化市场化管护主体等,提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的其他工程内容,暂不包括保险费用支出。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持续跟踪关注地方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等方面的探索,不断优化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建后管护机制,积极为商业保险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管护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tjsgls/202207/t20220728_6405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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