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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工明确、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帮扶成效,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欠发达国有农场,是由农业农村部农垦局确定的“十四五”期间33个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牧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实现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在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领导下,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欠发达国有农场开展项目储备、计划编制、推进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后期管护、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责任分工,细化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措施,应定期集体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要把联农带农兴农作为重要前提和主要目标,必须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紧密关联,项目必须从已向自治区、地(州、市)备案的县级项目库中选择,坚决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简单发钱发物。以2021年为基数,年度到县的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第六条  项目建设重点包括: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国有农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及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发展国有经济。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制

  第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自治区层面。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向全区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业务调研指导和培训;协同相关部门抽审县级项目库、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开展检查指导;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乡村振兴局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二)地(州、市)层面。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必要的能力建设和政策业务培训,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县级项目库建设管理、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备等工作,审核备案县级项目库、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计划实施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会同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三)县(市、区)层面。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做好项目库的建设管理,指导欠发达国有农场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和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负全责;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目标评估,健全落实县级项目库管理、项目管理、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等制度;会同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

  (四)欠发达国有农场层面。主动参加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建设和政策业务等培训,做好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等工作,落实好工作报告制度。

  第八条  项目实行月调度制度,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每月28日前将欠发达国有农场项目进展、后期管理、绩效监控调度信息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第三章  项目备案及储备

  第九条  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要在接到财政局衔接资金计划文件30日内,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完成项目计划编制和备案。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自收到衔接资金计划文件20日内,结合年度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重点工作任务,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合适项目,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论证,完成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经县级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地(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论证,指导县级修正完善完成备案。修正后备案信息及时报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审核地(州、市)完成备案的县级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如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质询或修正意见。

  第十条  项目报备资料。县(市、区)应及时向地(州、市)报送备案报告、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等。

  (一)基本情况:包括县级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起止年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受益对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计划投资总额、投资具体来源和资金规模等。

  (三)绩效情况:包括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等。

  第十二条  欠发达国有农场应充分做好项目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前置条件、行政审批文件等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计划通过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审核备案后,应立即启动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要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储备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等项目”。每年1月31日前各地须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报送当年拟实施项目计划及近三年项目储备情况。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欠发达国有农场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当年批复的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完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备案。各地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报送当年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欠发达国有农场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代表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欠发达国有农场应于项目完工并自验后10日内,申请开展竣工验收或项目绩效考评工作。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受益主体亦是欠发达国有农场。

  (一)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聘请专业机构参与。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理、利益联结机制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申请事项等内容。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日内,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以及合同(协议)等,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利益联结机制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产归属、后期管护机制、验收结论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审核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资产,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资产确权、资产交接、投入使用、后续管护、收益分配等工作。项目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县级领导小组重新安排用于其他与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相关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正常通过竣工验收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告公示要求,全面做好县级项目库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收益分配、后期管护、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十三条  欠发达国有农场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落实“一项目一档案”。县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完成对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复核,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设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项目建设各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可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中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地县两级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衔接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新财振〔2022〕5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207/164ade8aad1040688f56140806274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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