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73号
尊敬的马平利、夏德起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涉秦岭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科学机制的建议》(第12号)收悉。结合我厅职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涉秦岭地区矿权退出补偿机制制定情况
2018年7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按照相关要求,2019年10月,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请示》,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省司法厅要求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务院《重大决策行政决策条例》要求,对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政策履行重大决策出台前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合法性程序。省政府办公厅结合省司法厅反馈意见,要求两厅完成合法性程序论证工作。
2020年9月,省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政策问卷调查工作的通知》,选取全省11个地市90个矿山企业,对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征求对拟出台补偿政策的意见。经梳理统计,90份问卷调查中有64%的矿业权人反馈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实际投资损失,并建议在对矿山生产设备、前期办证、林业补偿等各个环节予以补偿。
结合矿业权人提出的矿业权价款退还采用标准偏低、矿业权补偿标准过低、产能补偿标准不合理、采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合理补偿矿建投入、通过置换矿业权补偿等七大类反馈意见,我们借鉴兄弟省市矿业权退出补偿政策,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分析和论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将原矿业权补偿方式调整为协商补偿,由县区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在对矿山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一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目前,按照《陕西省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要求,正在履行重大政策出台前必须完成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合法性程序,待完成合法性程序后报省政府审定。
二、矿山闭坑标准问题
矿山闭坑工作涉及部门广,就我厅职能而言,主要涉及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验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结合该规定,2019年我厅印发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与验收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要求。我省关闭退出矿山按照该办法进行验收。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合法性程序工作,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出台退补政策。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张 豪,联系电话:029—84333038)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54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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