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69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C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44号
贺建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2021]第5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权属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性质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性质分类主要按土地的现状、权属、用途、获得途径等标准进行划分:一是依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将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二是按所有权性质分类,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三是按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分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按城市规划用途分类,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绿地等类型;四是按获得途径分类,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分类是土地管理重要的工作方法和依据之一,适用于土地调查、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综合整治、评价统计、土地执法、不动产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均属于文物保护用地范畴。文物保护用地是一个综合性土地用途概念,包括了土地性质分类的各个类别,与当前实行的国家统一土地性质类别标准均有所不同,只有通过国家层级再次修订土地分类国家标准,增加“文物保护土地用途”,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发布实施。目前,我省正在编制省、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涉及按土地现状、用途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编制。我们将在全省各级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用地这一综合土地用途,统筹规划和保障文物保护用地需求,减少建设占用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切实加强对全省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您的建议非常好,我厅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落实。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8日
(联系人:闫博,电话:029-84333075)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54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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