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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5大典型案例!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12月2日讯(记者 张辉)2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使用禁用的农药、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销售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等类型的5个案例。

  2022年以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重点品种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一

  南平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1年11月,在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南平市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菠菜,经检测多效唑残留超标(标准值≤0.01mg/kg,检测值0.57mg/kg),被判定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后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对该案进行督办。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此批菠菜共销售750公斤,销售单价为7元/公斤,涉案货值5250元,违法所得5250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在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的同时,南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50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特点:本案为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省厅在收到检测结果后,立即启动督查督办程序,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办案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二

  龙岩市漳平市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案

  案情概要:2022年1月19日,在省级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漳平市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木耳,经初检、复检,均检测含农药乐果(标准限量值:≤0.01 mg/kg,初检值0.03mg/kg、复检值0.029mg/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52号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的规定,乐果在食用菌生产中属禁用的农药。3月23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对该案进行督办。3月30日,漳平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4月18日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漳平市公安局,同日,漳平市公安局对当事人因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特点:乐果在食用菌生产中属禁用的农药,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的农药、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0条第三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漳州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漳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和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教育的作用。

  案例三

  福州市闽侯县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重金属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2月,福州市闽侯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闽侯县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含有重金属物质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小黄姜,报告载明:铅的实测值0.359mg/kg(标准值≤0.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后闽侯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以20.8元/公斤的单价,共向某超市销售涉案小黄姜206公斤,获取违法所得4285元,因仓库已无其余库存,货值金额认定为4285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85元,并处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合作社主体,生产销售的农产品中重金属超标,属于典型的销售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厦门市某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2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厦门市某某公司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抽检,在当事人种植大棚内抽取成熟待销售的青蒜、樱桃番茄等5个样品送检。其中,樱桃番茄样品检测结果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标准值≤0.02mg/kg,检测值0.211mg/kg)。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4月7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该批樱桃番茄种植过程中,于2022年2月22日使用了“万锐”牌甲维·苏云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农药。2022年3月2日,该批樱桃番茄共采收60公斤,除当日执法抽检用了1.5公斤外,剩余的58.5公斤运送至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分检,去除破损产品,最终确认成品为26公斤,并以20元每公斤的价格予以收购,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520元。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特点:一是调查取证较为全面。2022年3月28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检测报告》后,第一时间现场检查(勘验)当事人生产基地农药仓库,当场发现含有成分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的“万锐”牌甲维·苏云菌,其中4瓶已打开使用;同时调取当事人生产记录,也有该农药抽检前8天的用药记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并确认了相关某贸易公司的收货凭证等相关材料。本案调查开展及时,迅速锁定违法事实,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二是执行“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中执法人员并没有简单以当事人农事生产记录里涉案农产品收获量来推定案值,而是以事实为依据,扣除了当事人收获的未上市销售的涉案农产品中裂果、次果部分,最终确认成品为26公斤,避免处罚过当。有效确保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案例五

  漳州市龙海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案情概要:2021年12月20日,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对龙海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其中抽检的荷兰豆样品经检测,检出氯虫苯甲酰胺含量超标(标准值≤0.05mg/kg,检测值0.34mg/kg),判定该批次荷兰豆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

  2022年2月11日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荷兰豆400千克,销售价格为8元/千克,计获违法所得3200元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漳州市龙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2.处以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6000元的罚款。

  案例特点:蔬菜作为食用农产品,其产品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本案的处理震慑了违法销售农产品的生产者,促使生产者严格把关自己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对自己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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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zlaq/202212/t20221205_6072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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