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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作者:佚名

  


  

  空津规资监发〔2023〕11号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滨海新区海洋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海监总队,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规划资源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对执法领域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有益实践。《免罚清单》的出台,显现出为市场主体营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的制度价值,能够将有温度的监管与有力度的执法结合起来。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落实,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免罚”并非“免责”,而是以“说理式”柔性执法的方式促进市场主体主动守法。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

  三、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执法领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掌握不予适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罚清单》:

  (一)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罚情形除外;

  (三)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五、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免罚清单》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违法属于《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强化免罚后续监管。规划资源部门适用《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后,应当开展复查,对改正后不符合要求,或者改正后再次违法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等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将适用《免罚清单》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三)统一执法办案尺度。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适用《免罚清单》案件的审核,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免予行政处罚案件,避免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罚结果畸轻畸重。

  (四)动态管理免罚清单。规划资源部门对《免罚清单》未列入、认定参考标准未涵盖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请及时将相关案例情况报送市局。市局将定期组织对《免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结合执法实践,动态更新免罚清单后续版本。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规划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301/t20230112_6077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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