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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冀自然资字〔2023〕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采矿用地

  各地要将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按照《通知》精神,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纳入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继续执行好过渡期规划政策,做好采矿用地规划支撑工作。

  二、综合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一)分类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各地要用足用好重大项目保障政策,配合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采矿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争取国家保障计划指标。对其余采矿项目用地,通过“增存挂钩”核算机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由市级统筹调剂。支持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予以保障。

  (二)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省域内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支持各地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统筹整合。存量采矿用地应当有合法权属来源,“三调”现状为建设用地。对于无合法权属来源的采矿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法确权后按建设用地复垦修复;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依法处罚到位后按建设用地复垦修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要求,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煤矿等能源类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用地,可依法实施征收。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采矿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举办企业采矿的,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规范开展复垦修复和地类认定

  (一)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土地用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草、水利和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进行验收。复垦修复地块优先复垦为耕地,确实无法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园则园”的原则,可复垦修复为其他农用地。复垦修复地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25度以上陡坡的,不得复垦为耕地。

  (二)积极纳入国土变更调查。验收合格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方可使用。申请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的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已经出土长苗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复垦修复为耕地的,要及时组织耕种,并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规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复垦修复为其他农用地的,也要坚决防止非农化,确保农地农用。

  (三)允许复垦修复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要求,做好复垦修复新增耕地的选址论证、实施验收、项目报备、后期管护等工作,确保新增耕地符合国家要求,顺利通过国家备案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四、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将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空间位置和审批情况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腾退指标的真实性和使用情况负总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8日。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zrzy.hebei.gov.cn/heb/gongk/gkml/gggs/tz/gtkj/10823968192615419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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