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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

发布时间:2023-10-22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苏自然资预〔2023〕53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330省道淮阴区段

  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路线起于淮阴区与清江浦区交界,止于淮宿交界,线路全长15.2160公里,包括路基、桥梁、交叉工程等。项目建设对促进环洪泽湖旅游资源开发,发展环洪泽湖经济产业带,完善现有路网布局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4.2341公顷,淮安市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出具《关于呈报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不可避让淮安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论证意见的报告》,有16.8661公顷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管控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50.5246公顷,其中农用地42.8282公顷(含耕地33.7934公顷),建设用地6.3786公顷,未利用地1.3178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330省道淮阴区段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淮安市淮阴区交通运输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3年10月1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gtxxgk/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548b3fa758018b414d0ed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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