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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用字第320000202300013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能源用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规划建设4台华龙一号机组+2台高温气冷堆机组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将产生良好的节能减排效应,有利于优化当地能源结构,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该项目10.4893公顷用地涉及县级一般湿地,已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同意占用的意见。该项目32.7024公顷用地位于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已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占用的论证意见。

  三、该项目申请用地规模265.6097公顷,其中农用地231.7416公顷(耕地174.2526公顷)、建设用地33.7983公顷、未利用地0.0698公顷。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项目节地评价报告及论证意见,基本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依据相关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沿线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沿线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七、项目应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依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项目涉及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县级一般湿地的部分,应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落实管控和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江苏江苏徐圩核能供热厂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26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3年10月2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zrzy.jiangsu.gov.cn/gtxxgk/nrglIndex.action?type=2&messageID=2c9082548b7d73a3018b7e56d84e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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