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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4〕61号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朱启建:

  经调查核实,你在嘉兴南湖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常州尚达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长沙麓山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46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浙江省、湖南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7/20240731_779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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