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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516号(农业水利类125号)提案答复的摘要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孙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试点建设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涉渔海上设施检验

  设施检验是保障深远海养殖安全的关键环节。2023年,我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养殖工船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按照养殖渔船进行登记。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建造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制定规则进行登记”。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对接,完善海上设施检验规则,为深远海养殖平台等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二、关于船员服务资历和渔获物进出港手续

  下一步,我部将多渠道培养渔业船员,加大培训考试力度,以满足养殖工船等新业态需求。同时加强沿海渔港规划建设,高标准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进一步提升渔港装卸渔获物能力。

  三、关于科研支撑体系建设

  我部会同财政部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科技创新。在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支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大连海洋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海洋渔业与可持续发展、北方海水增养殖等部级学科群重点实验室。在国家重点研发投资方面。2022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农业与淡水渔业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已立项启动“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平台与智能养殖模式”等研究任务,在山东沿海等海域建立陆海接力游弋式养殖新模式,提升深远海养殖工业化、智能化水平。

  下一步,我部将在谋划“十五五”科研工作方面积极考虑委员建议,加大对深远海养殖研发支撑体系建设支持力度。

  四、关于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在专项授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授信管理措施,为深远海养殖发展积极提供金融支持。建设银行将部分优质海水养殖客户纳入农业及相关产业白名单,对名单内客户配套贷款定价授权等系列支持政策;交通银行明确信贷资源向深远海养殖领域倾斜。在抵押担保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积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相关业务已经在山东等地方积极开展实践。在养殖保险方面。金融监管总局着力提升水产养殖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标的已涵盖对虾、牡蛎、鲍鱼、海带等水产品,保险责任覆盖自然灾害、疾病病害、意外事故和市场风险等。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丰富涉海金融产品,加强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业务流程,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更好助力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

  五、关于完善深远海渔旅融合监管

  随着深远海养殖发展,依托其开展渔旅融合等经营活动逐步兴起,加强监管确有必要。考虑到深远海渔旅融合活动属于新兴业态,涉及部门多、地方差异大,在缺少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要求尚不成熟。对此《意见》规定,依托深远海养殖开展旅游、餐饮、住宿等生产经营活动,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从业许可并接受监管,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山东省按照《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完善制定深远海渔旅融合活动的监管措施,明确主管部门、细化管理要求、压实安全责任,促进产业规范发展。

  六、关于开展深远海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深远海养殖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发展深远海养殖的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山东省深海鱼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实施方案》,聚焦鲑鳟鱼打造深远海养殖全产业链集群。充分发挥山东省海洋渔业科技资源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深远海养殖产业化进程,目前山东省累计建成重力式网箱2600余个,大型深远海智能养殖装备28台(套),养殖水体达280多万立方米,夯实了产业发展基础。

  下一步,山东省将认真落实《意见》要求,从强化政策供给、提升装备制造水平、加快养殖新品种攻关、探索养殖新模式新业态等方面,深入推进山东省深海鱼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为沿海省份发展深远海养殖贡献山东经验。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2日

  (联系部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59192993)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409/t20240904_64618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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