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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推动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便利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局、大数据局,各级人民法院,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内需”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要求,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持续做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推动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便利化,实现“键对键”“不见面”互联网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查询事项

  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或者指定,凭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准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律师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一)受不动产的权利人委托查询。受委托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权利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原件(或电子证照,下同),除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还可以查询、复制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

  4.登记原因;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二)受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因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或者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委托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利害关系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合同、案件受理、仲裁受理通知书等),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以下信息:

  1.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3.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4.共有形式;

  5.是否存在抵押、预告或异议登记;

  6.是否存在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

  7.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8.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三)受不动产的准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有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二)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受委托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准利害关系人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以下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共有形式;

  4.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预告或异议登记;

  5.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

  6.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7.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四)持人民法院调查令查询。律师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律师执业证、人民法院调查令,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后,符合要求的按照调查令载明的查询内容进行查询;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

  二、畅通查询渠道

  (一)平台开发。2024年10月30日前,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统一添加“委托查询”模块,用于统建市、县(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相关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做好改造对接;自建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的市添加“委托查询”模块建设,并与省平台完成对接;省大数据局协助提供资源接口。

  (二)信息共享。省自然资源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总对总”系统对接,共享受理、判决、裁定、调解、生效证明、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信息。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司法厅完成“总对总”系统对接,获取省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通过山东省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司法部_律师执业许可(查询)”信息,获取省外律师执业信息。由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向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三)查询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线上或线下双查询模式,律师可到不动产属地登记机构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2024年12月1日起,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中“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逐步覆盖全省。互联网查询实行律师和委托人电子签名双核验,确保查询安全。

  三、提高查询效率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律师查询申请1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版查询结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律师可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查阅、下载查询结果。对不符合互联网查询条件或不适于互联网下载的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线下查询方式或不予查询的理由。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省自然资源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高效协同,做好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对口开展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律师查询便利化。积极探索更加智能、便捷、精准的信息共享和互联网查验服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良情况反馈人民法院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对违法违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律师事务所要实时更新、维护律师信息,及时清理失效账户,加强对律师使用互联网查询账户的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严格依法依规查询、使用获取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培训,鼓励执业律师采取互联网申请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水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4年9月2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409/t20240905_4758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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