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4〕105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佚名
许敏:
2023年6月27日,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南社区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筑施工现场,河南省鑫洪满实业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施工屋面搭瓦过程中踩空失足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根据《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3·6·27”高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烈政秘〔2023〕2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76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9/20240912_779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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