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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一件事”高效集成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作者:佚名

  京建发〔2024〕40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大兴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副中心管委会建设管理协调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消防验收标准和内容等实质上的一体化,实现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一件事”高效集成办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一支队伍管验收

  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形成一支队伍开展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统一标准和尺度,规范执法裁量权,推动竣工验收监督和消防验收标准和内容等实质上的一体化,改“联”为“融”,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整改负担。

  二、实现一体化验收

  市区住建部门进一步推动实现一支队伍、一次告知、一个平台、验收一体、只去一次、统一备案“六个一体化”验收。

  (一)一支队伍

  由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对于相近的检查内容,检查意见结论应当连续、统一。

  (二)一次告知

  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或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时,在已有告知工程质量监督要求的基础上,应当一并告知消防验收有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标准、有关程序和办理时限等要点。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

  (三)验收一体

  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按照现场评定规定进行了现场抽查、抽测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结构耐火、构造与装修、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消防设施、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等建筑防火内容,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形成的质量监督记录可作为现场评定的依据材料和组成部分;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的重点内容是: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测试等。

  (四)只去一次

  应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的问题,过程中的问题过程中解决,尽最大限度在消防验收前消除工程质量隐患,提升现场评定一次性合格率,实现“只去一次”就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首次申请消防验收的,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发现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并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可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机会,在审批期限内整改完成,并经住建部门通过非现场检查手段确认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应认定为合格。

  (五)一个平台

  在已实现“一个平台,一口进出”办结消防验收事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多平台数据交互,共享互通信息,让数据多跑路,提高审批服务效能,保障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一体化高效开展。

  (六)统一备案

  推动消防验收(备案)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对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非实施联合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同时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与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不断加强能力建设

  市区住建部门应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各专业人员,加强各分部分项技术标准学习,全面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市区住建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一体化工作机制,定期评估工作成效,确保取得实效。

  (三)推动建设过程融合

  市区住建部门进一步推动参建单位将消防质量管理融入自身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工程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将消防分部分项工程全面纳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重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消除消防质量隐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tzgg36/54342919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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