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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2025年鳗苗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部署,根据《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鳗苗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13号)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鳗苗捕捞生产实际,现就2025年我市鳗苗捕捞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捕捞鳗苗海域和时限

    鳗苗捕捞海域限于北纬30°54′00″以南我市管辖的A类渔区,捕捞期限为2025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严禁越线捕捞,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二、从严控制鳗苗捕捞许可证发放

    (一)严格核定发证对象,限定作业方式

    申请对象限于我市登记在册、船舶证书证件齐全有效,且2024年有合法鳗苗捕捞作业记录的中、小型海洋渔船。作业方式仅允许近海定置网捕捞作业,以船为单位按照一船一证发放。

    不得对非我市渔业船舶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严禁以挂靠、代办、合伙生产等形式将船只、网具交由他人生产使用。

    (二)严格核定生产区域,限定网具数量

    各区要严格核定本区鳗苗捕捞区域,限定作业规模。对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捕捞许可证发证数量和单证核定网具数量均不得超过2024年(每证核定网具数量不超过200顶),每顶网具网口数量不超过1个,每船按要求核定四至位置范围。

    申请鳗苗捕捞许可证时各区要指定本区渔船定点上岸的港口码头(每船只允许1处),浦东新区定点上岸点为芦潮港、大治河,奉贤区为中港。对作业位置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核定每艘渔船的鳗苗捕捞生产作业四至位置。各区要将鳗苗作业渔船的船名号、船籍港、船主姓名、联系方式、MMSI码、捕捞证号、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水域四至位置和时限、捕捞网具的规格和数量等情况登记造册,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

    严禁超管理区域范围、超航区规定、超管理权限发放鳗苗捕捞许可证。严禁捕捞刀鲚等其他渔业资源。

    (三)掌握渔船各项信息,落实依港管船制度

    各区要切实掌握鳗苗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以及渔船雇佣船员的各项信息,在港口码头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区要结合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要求,围绕渔船适航、船员适任、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措施落实等内容,对所辖内海洋渔船、渔港(渔船集中停泊点)开展全覆盖安全检查,全面整治、排查辖区海洋渔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渔船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而出航生产的,取消来年专项捕捞资格。捕捞期间,要动态掌握管辖区域鳗苗捕捞渔船船舶安全状况、船上作业人员构成,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督促专项捕捞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定点上岸、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并按照作业情况规范、准确填写《渔捞日志》,由渔政部门进行现场监管,捕捞结束后上交属地渔政部门。

    (四)加强网具渔获监管,推进全链条闭环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协同各区加强对网具、辅材等渔具的生产、销售、维修渠道监管,掌握属地渔船捕捞渔具相关使用、购买、维修等情况。在专项捕捞期间,要结合水陆一线执法监管和《渔捞日志》制度,推进鳗苗溯源产量统计制度,加强每艘渔船的产量和销售去向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由科研单位分析产量及监测数据,评估资源状况。

    三、工作要求

    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把鳗苗捕捞管理工作作为我市推进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和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探索长效机制,确保长江口水域生态安全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落实执法力量,加强现场监管

    各区、各单位要调配执法力量,深入一线、深入基层。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认真落实举报事项的查处,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回复。要严厉查处越线捕捞、逾期捕捞、超核定网具数量、不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捕捞行为的渔船,立即扣港并吊销专项捕捞许可证,取消下一年度专项捕捞申请资格。同时要增强大局观,服从统一调度,对工作中的扯皮、不听指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群众基础

    各区、各单位要深入渔村、码头、渔船,利用各种方式让渔民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做好有关鳗苗管理政策调整的宣传告知、舆论引导工作。同时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做好宣传告知承诺工作,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各区要强化属地管理,按照“渔船、镇、区”三个层级,明确专项捕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从事鳗苗捕捞作业船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严格执行船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执法整治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 “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已划定的管理范围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持对非法捕捞的执法强度,切实加强鳗苗捕捞水域及定点上岸现场的执法监管工作。要加强捕捞网具合法性溯源管理,确保渔船携带的网具符合管理要求。现场监管执法中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执法不留空白,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相关职能部门要共同开展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无证船舶及非法从事鳗苗捕捞的行为,维护长江口区水上航行和渔业生产秩序。

    (四)加强政策研判,探索长效机制

    各区要结合本区海洋渔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实际和资源养护的需要,在农业农村部相关规范和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鳗苗专项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工作制度,合理压减鳗苗专项捕捞强度,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建立鳗苗捕捞有序退出机制,切实保护长江口鳗苗等水生生物资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c1/20241112/2d4c87ad4de7470682af2153743689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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