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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赣建撤〔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当事人:江西纬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FXGF3X

  法定代表人:柯旭明

  单位地址:上饶市信州区明叔路99号9幢1-502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3月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使用了10项虚假工程业绩,存在利用虚假材料、

  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为。

  我厅于2024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签收后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赣府复〔2024〕135号)要求,经研究,我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2/5/art_51562_5078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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