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附件:政策解读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问:此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原政策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原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和在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现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贷款受益面。
二、问:缴存人家庭已申请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但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吗?
答:可以。现已不再将缴存人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仅以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住房套数。缴存人家庭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问:缴存人家庭已有住房,但从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享受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吗?
答:可以。现已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缴存人家庭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问:本人从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但配偶婚前有一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购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公积金贷款次数以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为单位进行认定,配偶婚前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gggs/qt/202412/t20241205_86304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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