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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编制了《海南省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1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202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粮油生产保障资金825万元。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我省实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后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支持在儋州、白沙等2市县建设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项目4个以上,支持三亚市整建制打造水稻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县,在三亚、五指山市示范推广适宜当地生产的水稻高产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技术。通过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和水稻绿色高质高效技术试验示范,集成推广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辐射带动水稻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

  二、主要内容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和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等方面工作。

  (一)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2024年安排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资金132万元,根据前期对市县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需求和建设情况调查,统筹兼顾双季稻重点生产市县和全省均衡发展并运用2023年绩效评价结果,2024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儋州、白沙等市县。通过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服务水稻大田面积13000亩以上,提升水稻机插率,提高水稻单产和粮食产能。资金补助标准按照中央的要求,按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分档分类,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

  (二)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2024年安排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资金693万元。根据前期市县申报情况、我省实际生产情况及2023年绩效评价结果,项目重点在三亚和五指山等市县实施。主要用于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县整建制打造和绿色高质高效水稻种植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通过项目实施,整建制打造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县,创建水稻绿色高质高效核心示范基地和示范方(片),集成绿色技术模式和促进节药减肥增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今年底前实施完成,并及时支出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4年11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年度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海南省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2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安排耕地建设与利用项目资金63330万元。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我省实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后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目标,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质量提升、建设高标准农田,以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针对耕地酸化严重区域,开展科学治理,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模式,进一步促进粮食高产稳进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主要支持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包括: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退化耕地治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一)耕地地力保护。2024年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4837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6178万元,省级配套资金2200万元。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57号),以省水旱田面积为资金分配依据,将补贴切块资金到市县,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2024年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14886万元,支持文昌市、万宁市、定安县、澄迈县、乐东县、陵水县、琼中县、白沙县、临高县等9市县新建髙标准农田3万亩,改造提升5万亩,同步实施高效节水0.5万亩。通过项目建设,有效改善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田灌溉排水和节水能力。

  (三)耕地质量提升  

  1.化肥减量增效。2024年安排化肥减量增效资金457万元,主要用于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开展化肥利用率、肥料效应、配方校正等田间试验55个,完成农户施肥情况调查4000户;以县为单位“三新”集成推进县建设工作,支持1个粮食作物集成县,打造10个千亩方和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15万亩,支持1个经济作物集成县,打造3个千亩方,辐射带动5万亩。

  2.退化耕地治理。2024年安排退化耕地治理1067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的通知》(农办建〔2023〕3号)要求,继续支持澄迈县建设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1个,项目建设面积为8万亩,支持万宁开展酸化耕地土壤改良1万亩(示范700亩,推广9300亩),通过提升耕地质量,缓解项目区耕地土壤酸化程度,项目区酸化耕地土壤pH值平均增加0.5个单位,土壤贫瘠、板结、潜育化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耕地质量等级提升0.5等左右,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第三次土壤普查。2024年安排第三次土壤普查742万元。用于海南省农业科学院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集成工作,高质量完成全省工作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今年底前实施完成,并及时支出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年度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海南省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6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安排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61006万元。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我省实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后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优化供给、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重点任务统筹资金使用,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建设内容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创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推广天然橡胶良种良法技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国家级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发展现代渔业装备设施;促进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建设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一)农机购置补贴。2024年安排农机购置补贴2797万元。对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范围内农机具和农机新产品试点机具给予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24年安排新建海南省热带经济鱼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资金10000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10号)要求,聚焦主导产业,注重优化产业布局,聚焦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补齐发展短板,形成集群发展新格局和市场竞争新优势。

  (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2024年安排新建东方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3000万元。根据农办计财〔2024〕10号要求,聚焦“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主导产业,聚焦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全产业链开发,创新农民利益联接机制,实现产村融合、园村一体化发展,发挥乡村产业振兴平台载体和农业现代化“引擎”作用。

  (四)农业产业强镇。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10号)要求,支持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创建农业产业强镇,安排资金300万元。产业强镇要发挥好上联城市、下接乡村的纽带作用,推动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发展,打造综合服务功能强、宜居宜业的乡村产业融合综合体。

  (五)良种良法技术推广

  1.天然橡胶良种良法技术推广。2024年安排天然橡胶良种良法补贴11262万元,其中,低产低质胶园更新面积9万亩,抚管胶园面积21.44万亩,为适应天然橡胶生产特点和新植胶园抚育需求,将2022年以来更新定植胶园补助年限从3年延长至6年,第4-6年按照300元/亩给予抚管补助,同时对2019-2021年更新定植胶园按照对应年限和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超出年限不再补助。补助对象为天然橡胶种植主体,包括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胶农以及其他实际种植者。以促进天然橡胶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低产低质胶园更新为重点,强化创新驱动,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加强新技术推广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运用,推进农机农艺结合,全面提升我省天然橡胶综合生产能力。

  2.供地农民定金补贴。2024年安排南繁基地供地农民、职工定金补贴2650万元,主要用于按照不低于500元/亩·年的标准,补贴我省5.3万亩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符合规定的3.8万亩南繁科研育用地供地农民(农场职工)。

  3.南繁基地运转费。2024年安排南繁运行管护经费5000万元,主要用于制定南繁种业相关政策制度,编制与《南繁规划》相衔接的南繁硅谷规划相关子项目前期材料,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运行维护、生物安全监管、科普宣传,完善南繁基地安全监管设施、南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稳定一支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的管理队伍,不断提升南繁基地运行条件,提高南繁管理服务水平,助推国家南繁基地早日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提高全国现代种业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六)种业发展

  1.畜禽保种场保护。2024年安排保种场项目资金140万元,用于五指山猪、海南猪(屯昌猪)、文昌鸡等3个国家级保种场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保护畜禽核心保种群,提升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水平。

  2.畜禽生产性能测定。2024年安排畜禽生产性能测定资金172万元。用于补贴生猪、肉鸡等两个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完成5000头核心群种猪、12000只文昌鸡生产性能测定,为畜禽育种提供基础数据。

  (七)生猪良种补贴。2024年安排生猪良种补贴资金256万元,支持海口、琼海、万宁、澄迈开展生猪良种补贴,补贴能繁母猪数量不少于3.2万头。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规模养殖场进行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减少生猪疫病传播,提高生猪养殖效益,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原则上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80元。

  (八)渔业发展

  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2024年安排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装备534.5万元,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市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不重复支持。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开展建设,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2024年安排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资金4630万元,支持三亚市、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等4个市县开展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建设,支持用于购置深远海养殖装备和重力式深水网箱箱体(包括网箱桁架、网衣和锚泊设施),配套的投饵机、洗网机、起网机、看护平台、信息管理系统、能源供给、水产品加工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急和防碰撞等防护设施设备、养殖废弃物收集装置、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须配备的养殖设施。

  3.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24年安排2104.5万元,支持儋州市、文昌市、临高县等3市县开展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支持将近海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将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支持近海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近海渔船防污消防、救生通导、生产生活、医疗卫生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进一步提升渔船设施设备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为我省渔业实现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4.渔业资源养护和履约能力提升。2024年安排省农业农村厅本级近岸水域渔业资源调查60万元,用于完成海南省近岸水域渔业资源年度调查,在海南岛禁渔线内侧水域开展50个站位调查,并编制《海南省近岸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年度报告》。

  5.国家级海洋牧场。2024年安排海洋牧场项目资金2000万元,待申报成功后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6.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2024年安排渔港经济区项目资金14000万元,用于支持临高、陵水国家级渔港经济区项目建设,用于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论证、造价咨询、施工建设等,到2024年底,资金总支出率90%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今年底前实施完成,并及时支出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年度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海南省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安排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资金12072万元。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我省实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后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围绕稳粮扩油保供技术技能水平和农民素质素养提升,扎实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服务能力水平,发挥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基地引领作用,围绕重点任务统筹资金使用,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建设内容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主要支持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持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水稻育秧中心;发展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开展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水平;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开展学用贯通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合作社培育。2024年安排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联合社资金975万元,支持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65个,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5万元,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力度。

  2.家庭农场培育。2024年安排家庭农场资金790万元,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79个,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家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支持力度。

  3.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安排中央资金258万元,支持海口市、临高县、琼中县依托较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建设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对新建的机具库棚、维修车间、育秧和烘干中心、农资和初级农产品储藏仓库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中央财政资金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补。支持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鼓励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应用智能农机控制技术,建设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4.建设水稻育秧中心。安排中央资金350万元,支持海口市、临高县、琼中县建设水稻育秧中心,支持从事水稻育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建设水稻育秧中心。中央财政资金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补,购置的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5.发展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2024年安排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150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培育奶业新型主体绩效目标和市县生产情况,资金安排给澄迈县,由市县组织企业申报补贴。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实施内容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方式,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的实施要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现行政策相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6.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2024年安排水稻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资金1358万元,聚焦水稻,依托种粮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进组织方式和利用先进技术,挖掘各个环节的增产潜力,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提高水稻高产优质品种和关键技术模式的实施效果和普及程度,特别是我省2024年农业主导品种和配套高产高效技术到位率,单产提升关键技术落实面积超9万亩,培育一批水稻规模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推动项目县水稻单产提升。

  7.生产设施条件改善。2024年安排资金1206万元,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项目采取“先建后补”,通过引领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已按规定享受中央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二)高素质农民培育  

  1.高素质农民培训。2024年安排农民教育培训资金1167万元,开展分类分层分模块培训,计划培育高素质农民不少于5894人。以经营管理型(其中包括农业经理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创业女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退役军人、青年农民)、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为目标导向开展分层分类型培训,同时做好农民老师培训。省级着力抓好农业经理人、青年农民、退役军人和农民老师培训等拓展培训。市县级重点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和小农户培训。

  2.学用贯通试点。2024年安排160万元,开展学用贯通综合试点培训100人,在全省选择试点县(区),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的人才需求,坚持学用结合、以用为主、重在实效的理念,开展学用贯通综合试点,拓展培育目标,拓宽实施内容,探索培育路径,创新培育方式,推动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紧密联系、双向贯通。

  3.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2024年安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资金70万元。在市县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班,培训学员200人,设置多个教学板块,帮助学员转变观念、拓展思路和提升能力,培育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

  4.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2024年安排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资金300万元,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数量150人。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优质高校作为培育机构,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头雁”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2024年安排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1802万元,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21万亩。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精神,为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每个市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各任务市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

  1.2024年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资金1420万元,支持我省18个市县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主要用于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试验示范与技术落地应用、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实施、创新农业科技县域服务模式、农技推广信息化工作等方面的补助。

  2.安排2000万元用于以省为单位建设1个农药速测(豇豆)技术推广试点,完成20万批次豇豆样品胶体金快检并按要求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过速测(豇豆)技术推广试点项目的实施,提高豇豆质量安全监管效率,豇豆巡查检查频次得到进一步提升,全面落实豇豆上市“批批检”的工作要求。结合最严格的监管手段,倒逼生产主体“新豇豆”种植,为海南豇豆提供可靠的品质保证,2024年海南省豇豆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5%,海南豇豆品牌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2024年安排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担保费率补助、业务奖补资金1002万元,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海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今年底前实施完成,并及时支出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年度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海南省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安排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2007万元。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我省实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后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深化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切实保护耕地、水生生物等资源。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加强渔业资源养护,进一步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二、主要内容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和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工作。

  (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24年安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829万元,支持儋州市、文昌市、澄迈县3个市县建立全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区),每个重点县(市)建设不少于4个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重点县(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是比去年提高5%以上,重点县(市)建立分区域、分作物秸秆还田模式,提高秸秆还田标准、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二)地膜科学使用回收。2024年安排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资金600万元,在海口、三亚、文昌等9市县推广应用覆膜面积20万亩,全省农膜回收处置率达83%以上。主要用于加厚地膜推广、废旧农膜回收、回收体系建设、地膜残留监测、覆膜适用性评价、回收机械购买和改造、宣传培训、监督执法等工作。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的用膜和回收实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方式和对象,找准补贴的关键环节,合理测算地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补贴标准。

  (三)渔业资源保护。2024年安排渔业增殖放流578万元,主要支持在儋州、五指山、定安、保亭、琼中等5个县市和1个水利灌区(松涛灌区管理分局)的淡水河流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计划放流苗种数量666万尾。放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放流苗种以及放流前期苗种检疫、暂养、包装、运输、放流期间的公示公证、宣传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放流区域渔政执法管理等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今年底前实施完成,并及时支出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年度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海南省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三批)的通知》(财农〔2024〕20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安排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项目资金3909万元。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我省实际,汇总各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后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面提高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全面落实各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和“科学植保、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综合防治,有效预防和控制我省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蔓延,促进化学农药减量施用,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建设内容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主要分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和重大病虫害防控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实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施水稻病虫害、农区蝗虫、红火蚁等农业有害生物防控。

  (一)动物防疫补助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2024年安排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2733.7万元(含基层动物防疫补助经费72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以及“先打后补”补助、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采购疫苗质量评价及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2.强制扑杀和销毁。2024年安排96.3万元,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2024年安排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429万元,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主要用于2023年全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每个市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占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的比例及中央资金测算,将补助经费下达各有关市县,每头补贴8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

  (二)重大病虫害防控。2024年安排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三批)650万元。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主要支持开展水稻病虫害、农区蝗虫、红火蚁等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在水稻病虫害防控上发挥联防联控的作用,减少迁出虫源,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蝗虫防控上确保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红火蚁等植物疫情防控上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重大病虫害疫情防控面积不少于13万亩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积极适应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强化监督,规范运作,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今年底前实施完成,并及时支出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每月20日前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绩效考评。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依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绩效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年度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12/t20241217_3787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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