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的通知
鲁农渔字〔2024〕19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渔业主管局:
近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4〕38号),下达了中央财政2024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和“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效益,稳定政策实施,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增强渔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创新示范、公共服务能力。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重点项目,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持续提升渔民收入水平,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渔业资源养护
1.近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照前期各市按程序审核完成的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额度予以发放,同时做好对县(市、区)的资金清算,补齐2022年清算资金差额。资金不足的明年省级清算时给予补齐,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按照每千瓦5000元的补助标准,持续推进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的近海老、旧捕捞渔船减船转产;2023年度减船指标未完成的市,使用相应结转资金,完成压减任务;渔船报废拆解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各市应根据渔民转产需求,使用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省管特殊渔船减船转产。各市可采取“先减后补”的方式拨付资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负责业务指导,具体管理程序由各市确定。
3.增殖放流。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各市要合理确定放流区域、放流物种、放流规格、放流时间,以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海蜇、梭子蟹、牙鲆、半滑舌鳎、鲢鳙等大宗物种为主,兼顾其他鱼类、藻类、软体类等试验物种,切实发挥增殖放流的公益性。
(二)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1.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落实《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4〕4号),对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对东营市垦利区和东平县的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中的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以及中央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支持的东营经济开发区、无棣县、昌邑市、肥城市、东明县等内陆集中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给予国家补助标准的等额配套,每亩累计支持上限6000元,项目管理和验收程序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2〕16号)执行,由省级技术把关,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结合乡村坑塘治理需求,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支持东营河口区、嘉祥县、沂水县、平邑县、郯城县、泰安市泰山区、肥城市、庆云县、聊城东昌府区、聊城茌平区、惠民县、菏泽定陶区、巨野县、东明县等14个县,开展相对集中池塘和宜渔坑塘标准化改造,每县改造池塘和宜渔坑塘不少于600亩,每县支持上限360万元。支持利津县集中连片池塘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不少于1200亩,支持上限720万元,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造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批复实施。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充分利用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对未纳入省级以上扶持范围的养殖池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工作。
2.实施稻渔综合种养试点
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支持济宁市任城区、鱼台县,滨州市高新区、博兴县,郯城县5个县(区)开展试点,其中济宁市任城区200亩60万元、鱼台县150亩45万元、滨州市高新区1010亩300万元、博兴县1066亩300万元、郯城县600亩180万元。按照国家《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纳入范围的稻田进行改造,并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60%给予补助,每亩支持上限3000元。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并批复实施。
3.推动设施渔业发展
鼓励新建或升级改造工厂化养殖、淡水陆基圆桶养殖园区,重点支持配套或改造的尾水净化与循环利用、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气(水)源热泵等设备,单个企业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配套设备投资额的50%,或新增总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并批复实施。
4.支持养殖尾水集中治理
各市要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中、小养殖户相对集中的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尾水综合治理,确保在《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实施过渡期内完成治理。具体管理程序、补助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加强渔港整治维护
落实《山东省渔港经济区规划(2021—2025年)》,以渔港整治为抓手,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补助范围参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沿海渔港每个扶持2000万元、内陆渔港每个扶持800万元。对各市储备报送符合开工条件渔港整治维护项目,自2024年起由省级技术把关,市级组织评审、批复和验收,县级抓好具体实施工作。2024年支持微山湖西渔港、沾化一级渔港、乳山和尚洞渔港等整治维护项目,按照工期2年的要求,本年度拨付50%补助资金启动建设。对2023年已批复的莱州三山岛一级渔港、莱州土山渔港、日照岚山一级渔港,微山县高楼乡大口门渔港、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渔港,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对2024年及以后安排的渔港整治维护项目,在当年拨付50%的补助资金后,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后的下个年度再拨付。
(四)海水鱼、对虾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渔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24〕4号)要求,对每个产业链给予不超过上限2亿元补助,分3年落实到位。根据工作进展,本次拨付第二批试点资金:烟台3500万元、日照3500万元;滨州4000万元(包括市级2500万元、无棣1500万元)、东营3000万元。
(五)鼓励发展远洋渔业
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58号),对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远洋企业履约奖励、购置远洋渔船、新开发渔场项目给予补助,对履约评估优秀企业给予奖励。具体补助额度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4年远洋渔业发展奖补项目资金公示的通知》执行。
(六)提高渔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百港、千船、万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对渔港基础设施、安全助航设施、港务管理和防污染设施等进行升级改造。对船龄6年以上20年以下、船长12米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船员生产生活场所等进行改造提升。对服役年限过长、通信设施及现代化程度低、安全性能差的执法船艇有序进行更新改造。支持各市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立项的近海和远洋捕捞渔船消防、救生、通导、船载智能监控等安全设备的配套补助;对未下达中央专项资金的县给予同样标准的支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负责业务指导,具体管理程序、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七)其他
以上项目资金额度确定后,由各市统筹支持种业振兴、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检查设备、渔业船舶检验检测设备、渔业品牌建设、推广培训、渔业统计、渔业保险、休闲渔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等内容,具体奖补办法和申报程序由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应上下协调、有统有分,认真研究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措施,将实施重点项目作为推动产业发展的抓手,系统推进渔业高质量、集群式发展。要将重点项目与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乡村振兴重点片区建设相结合,助力打造乡村振兴示范片区。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市要在年初重点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各县具体实施方案批复和市级方案上报备案工作,并启动项目实施。2016年以来,承担燃油补贴改革中央专项及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尚未完工的承担单位不得申报任何项目;各市应减少有未动工项目且结余资金较多的县(市、区)本年度项目安排数量或不予安排。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严格资金使用方向,突出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和引导性;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建补结合、以奖代补等灵活多样的资金兑付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升主体投资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项目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及督促检查工作,并将评估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加强工作督导,严防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412/t20241220_4778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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