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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海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字〔2024〕3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2026年海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2026年海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4〕22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确定。补贴产品应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产品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且购机日期(包括后台激活日期、购机发票日期)须在2024年5月6日(含)后。

  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拥有健全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为农民的应经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应拥有经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作业面积达200亩次(含)以上。

  三、补贴标准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补贴申请材料

  补贴对象申请办理购机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2.购机发票复印件;3.社保卡号或银行账号;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后台激活记录的设备详情凭证;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6.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8.不少于200亩次的作业量证明(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9.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的其他事项,按照《2024-2026年海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12/t20241219_3788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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