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内参!
土地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4年肉类产品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字〔2024〕391号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聚焦畜禽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深入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执法办案,依法查处了一批肉类产品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营造良好的守法经营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万宁市曾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9月30日凌晨,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在该市礼纪镇开展生猪屠宰执法检查,发现曾某某正在群坡村某处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曾某某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经立案查明,曾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2头,均为自家饲养,屠宰形成的猪肉产品重207千克,货值金额为4326.3元,尚未销售。2024年11月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曾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60000元。

  二、东方市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4月23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该市八所镇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张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张某某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经立案查明,张某某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头,屠宰形成的猪肉产品重135.6千克,尚未销售。经委托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猪肉产品货值为3254元。2024年7月1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某某关闭屠宰场所,没收涉案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并处罚款50000元。

  三、琼海市裴某某、海口龙华区某货物运输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9月2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辆货车上载有一批生猪,其货主裴某某、承运人海口龙华区某货物运输部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裴某某运输的该批生猪共计60头,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值金额为142020元,承运人海口龙华区某货物运输部收取承运费200元。裴某某积极配合涉案生猪的后续检疫工作,该批生猪后经琼海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检疫合格。2024年11月2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货主裴某某作出罚款35505元的行政处罚,对承运人海口龙华区某货物运输部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高县谢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2024年4月1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谢某某运输的生猪到达地点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不一致。经立案查明,谢某某运输生猪80头,其从事动物运输虽已备案,但该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为澄迈县某生猪定点屠宰场,而实际到达地点为临高县加来镇美盛村。2024年5月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谢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412/t20241223_379106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内参 td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