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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能转隶至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4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8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110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37号)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政策体系。

  2023年1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委托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通知》(办保字〔2023〕206号),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事项委托各省实施;2024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山东省林业局签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委托协议书》,明确了委托期限(自2024年2月1日起至《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后施行之日)和委托期间的工作要求;5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审批要点》的通知(办保字〔2024〕132号),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审批要点和程序性要求等内容。

  为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要求,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详细规划审批制度、细化审批流程、严格审批程序等工作措施,严格全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补充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空白,进一步健全了全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政策体系。

  二、起草过程

  3月份,省自然资源厅启动《管理办法(暂行)》起草工作,先后组织有关专家赴省内和省外调研学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重点调研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事项委托各省实施后,省外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10月份,经多次召开调研座谈会、全面梳理风景名胜区现有管理规定、充分征求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处室和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暂行)》,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第17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暂行)》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查、规划审批、附则等,共5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等。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和修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复的或经省政府同意上报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2.明确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成果要求及编制内容等。规定了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其成果应符合3方面的要求;涉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绿盾”行动、高尔夫球场专项整治、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违规设立主题公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销号,详细规划可对其提出下一步改造利用要求。

  3.明确详细规划审查内容。详细规划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流程规范性、成果完整性等方面的内容;技术审查主要审查详细规划的合规性、技术标准与规定符合性、规划依据充分性、规划衔接与协调性、图纸文件规范完整性等方面的内容。

  4.明确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专家回避原则和备案程序等。规定了详细规划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后,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必要时的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评审专家应包括不少于3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风景名胜区专家库中专家),及专家应当回避的4种情形。详细规划通过审查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按程序批复。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加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专用章(鲁)”,并在批复后15日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四、重点事项说明

  (一)涉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绿盾”行动、高尔夫球场专项整治、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违规设立主题公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销号并另附佐证材料。如确需编制详细规划的,经证实完成整改的,详细规划可对其提出下一步改造利用要求。

  (二)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拟调出区域,在我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批前编制规划的,不应新增建设项目。

  (三)涉及索道、缆车、大型旅游服务设施、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利工程、高压线走廊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对资源和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建设活动,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确需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项目布局选址等进行微调的,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详细规划中编制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当包括调整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调整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分析等内容。建设用地或项目布局微调仅适用于同一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且应调整至同级别或低级别保护分区。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412/t20241219_4778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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